1996年以前,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数是与当地部门“沾亲带故”的企业或机构。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无法收回。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伪造判决书进行“依法核销”(4月17日《京华时报》)。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将之挪作他用已涉嫌违法违规,当事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何况挪用之后出现数百万元无法收回?身为法院副院长的刘伟华,不仅未依法处置,反而与官员“合谋”销赃,委实可怕,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称,该案折射出在一些行政干预之下,个别法官丧失了职业道德,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
如今,刘伟华已因涉嫌渎职,被取保候审。被立案调查,刘伟华显然很委屈,因为他认为自己是衔命而为。一些上级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时任东源县常务副县长、清理小组组长程晓华指示,如果能够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刘伟华还称:“在假判决之前,我口头向法院院长汇报过,也得到口头同意。”如此说来,刘伟华确实有些“冤枉”,但这显然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律就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岂能不信法律信上司?法官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特别当领导让你干明显违法乱纪的事情,即便不举报,也不应该欣然领命。而刘伟华不仅欣欣然,还主动伪造判决书,如报道所称“情急之下,刘伟华想到了伪造判决书”,因此,不能把上司命令当作违法借口。此外,还需要理清的是,程晓华是副县长(属于行政官员),而刘伟华是副院长(属于司法官员),两者构不成上下级关系。
刘伟华理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但授意其核销欠款的官员同样应该被追究责任。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另有学者认为,一些领导给下属布置“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以置“遵纪守法”于不顾,对于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问责,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如果只处理操作者,而放过指使者,只抓苍蝇不打老虎,显然会让刘伟华感到愤愤然。而且,还应该调查所谓的亏损是否属实,官员有没有以亏损之名而将资金装进自己口袋?
法官伪造判决书是恶劣案例,解剖这起案例,须重申“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应该看到,现实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并不罕见,一些官员仍有比较严重的“权大于法”的观念,把法院当作奴婢或工具,导致司法权并没有真正独立于行政权。不荡涤权大于法的观念,就很难抵达司法的公正权威,也许像刘伟华这样的悲剧还会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