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理性认识和思维方式。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其内心空白很容易被欲望和利益所填补。司法良知不是天生的,需要在实践磨练中精心培育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上,最高法院部署广泛开展司法良知宣传教育,引导法官恪守司法职业道德、改善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廉洁。笔者认为,开展这项教育具有针对性、紧迫性,很有意义。
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良知是指人的善性,是一种自发的道德情感。职业良知则是与职业责任相适应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识,是对职业责任、职业义务、职业担当的自觉意识。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人文关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心体现。
职业良知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缺少职业良知法官是谈不上有什么职业道德的。司法良知是法官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法官只有具有司法良知,才能够凭借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人生阅历、法律经验和自我反思,对案件的是否善恶进行判断并积极主动地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良知是法官忠实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品质。良知来自于道德反省。
其次,司法良知是司法权力的内在制约。司法权力直接决定着人的生杀、利益与尊严,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放纵。所以,法官特别需要一种“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美国法学家斯坦因说:“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正是由于良知的驱使,法官才会有一种超乎一般职业的责任心和道义感。缺失良知的法官会对司法事业三心二意,对民众的疾苦置若罔闻。
当然,良知的践行不能仅靠法官个人的力量,更要靠制度的支持。如建立司法救助制度,通过给予贫困者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法律福利,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防止法庭变成富人的竞技场。另外,职业良知也是保证法官廉洁的重要条件,良知是贪欲的天敌。良知可以使法官抑制自私和贪欲,从而无条件地服从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对法官不廉洁行为的第一惩罚就是良心的折磨。职业良知会促使法官驱逐心中的恶念,从而做出抵御司法腐败的道德努力。
第三,司法良知是司法智慧的组成部分。良知是法官内在素质的重要构成,法官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司法良知缺失,司法智慧就会成为牟利技巧,以至于给司法公正带来致命伤害。良知深藏于人的内心,却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表现出来。司法良知存乎于法官之心,影响着法官的认知,左右着法官的判断。类似的案件,司法结果和社会效果却往往大相径庭,这里面起作用的往往是法官的良知与能力。当然,良知不能代替法律,法官仅凭良知是难以担负起司法职责的。法官最终要将良知落实到公正上面,而不是跟随同情心等情感因素摇摆不定。良知是推动法官公正裁判的一种内在力量,并且在特定的社会状况下表现出运用法律的灵活性,使案件在利益衡量中达到和谐的境界。
这一点有利于克服法官精英化带来的弊端,因为良知形成了一种司法亲和力,体现了的人文关怀。赛尔苏斯说:“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良知与司法的关系是一种深层关系,不是表面化的简单结合。仅凭道德高尚,并不能做出高明的裁判。法官的良知不仅应凝化为一种个人品质,而且也体现在司法方法之中,特别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则更依赖于法官良知的指引。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可避免地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实质上都是在法官的道德标准和司法良知影响下进行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司法良知的法官那里很容易为不公正的因子留下空隙。司法良知是法律与道德有机统一关系在司法中得以体现的中介。
第四,司法良知是能动司法的精神支撑。法官只有靠自身的司法良知才能有效缓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促进法律目的的实现,这是能动司法的体现。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法律的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它所获得的认同和支持程度。”所以说,司法良知是法律与道德的润滑剂,只有用良知才能弥合法律与道德的隔阂。正如学者林喆所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常常公开宣称:法律不承认良心。这只是为了表明法律规范不能依当事人个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原则,以体现法的公正性。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法律的确立和执行不能不讲良心,否则它便可能与公众的道德要求始终处于相悖的状态中。”
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要元素,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有融汇在司法运作当中,与司法技术理性相互作用,才能推动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理性认识和思维方式。一个缺乏职业操守的法官无论法律专业水平何等之高、司法技能何等高超,都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来。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其内心空白很容易被欲望和利益所填补。司法良知不是天生的,需要在实践磨练中精心培育。
最高法院开展司法良知宣传教育的意义就在于此。在社会利益多元、公众倍加关注司法公正的背景下,开展司法良知教育正当其时。在教育的基础上,关键还是要加强法官自律,通过法官的自我道德评价和反省培育法官积极的道德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道德目标,培育司法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