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向广大银行卡消费者发出五点提示

2009-09-29 10:36     来源:新华网综合     编辑:胡珊珊
  节日期间应安全用卡 理性用卡

    据银监会网站报道,随着国庆、中秋节日临近,居民银行卡消费活动较日常大大增加,为提升广大公众安全用卡、理性用卡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信用和消费观念,共同防范和遏制不法分子各种花样的银行卡诈骗行为,切实关心和保护好持卡人的切身利益,银监会特向广大公众正确安全地使用银行卡发出五点提示:

    卡在手中≠安全用卡

    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4项个人信息,是银行卡服务中身份验证的重要信息。只要涉及到这4项重要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

    1、主动泄露:一些不安全的银行卡信息保管习惯可能会造成银行卡的4项重要个人信息外泄。例如:随意放置银行卡和身份证件、随意丢弃刷卡单据和对账单、刷卡输密码时不遮挡等,这些都可能为不法分子偷窥、窃取这4项重要的个人信息,假冒持卡人身份盗用资金提供机会。

    2、被动泄露:不法分子会利用欺诈手段诱骗持卡人透露4项重要个人信息。例如:要求持卡人按照不法分子的电话(张贴公告、短信、邮件)指令进行银行卡转账、出借银行卡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不标明“限制用途”(如“仅用于办理……”)、透露重要信息等。这些都很可能为诈骗分子盗用卡中资金提供可乘之机。

    投机套现≠无息贷款

    天上不会掉馅饼。社会上出现的声称“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黑中介”通常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报纸媒体等大量投放广告,以“现金放款、手续简单、资金雄厚、信息保障”等宣传手法诱骗消费者上门,并赚取消费者的手续费。这类“黑中介”实际是借用消费者的身份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然后刷卡套现,以“十个杯子九个盖”的方法循环透支。这种行为使消费者面临多重风险:一是持卡人个人资料如被“黑中介”出售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私自用于申请其他信用卡贷款,持卡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债务催收、声誉风险等诸多问题;二是如持卡人参与伪造申请资料,合谋骗领信用卡或进行恶意透支,形成的不良记录不仅会严重影响其未来的经济生活,甚至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认无欠款≠信用良好

    信用记录是金融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基础,不可持侥幸心理而将维护信用记录的重要性抛至脑后。一些持卡人贪图小便宜,出借(出租)银行卡和身份证件给不法分子用于套现,造成身份被冒用,被迫承担透支还款责任,导致个人资金损失或涉案。一些持卡人不能客观评估自身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办理了过多的信用卡,造成管理困难,很容易出现遗忘和差错,造成超期拖欠,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直接影响本人办理房贷、车贷等其他金融服务。持卡人应理性用卡,及时还款,养成仔细核对账单和交易记录的良好习惯,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免息消费≠免费用卡

    信用卡并非越多越好,免息消费仍然是借贷消费,最终仍需要偿还,享受费用减免也需要持卡人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超出免息期仍未偿还或未全额还款的信用卡,须按日息万分之五(年息18%)偿付利息,并付出相关费用,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信用卡的免息分期付款服务,虽然是免息消费,但是往往需要缴纳相关手续费,持卡人还款时需要注意不要遗漏手续费金额;信用卡一经持卡人确认激活,尽管不使用,就可能产生年费。

    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信用卡产品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信用卡章程、领卡协议(申请材料)等合同文件中约定。对自己不了解的信用卡品种,不要只听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或只看广告材料的只言片语,须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领卡协议、费率规则等合同条文,不明白的应及时咨询相关银行客服电话或上银行网站查询相关资料,切勿随意签署信用卡合同文件。

    中国银监会再次提醒广大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和密码;对来历不明的短信、电话、邮件、张贴公告、套现广告等提高警惕,任何情形下都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4类重要的个人信息,更不能通过ATM、POS、网银、柜台汇款等向不明账户转账;如遇可疑电话、短信、邮件、张贴公告等,应直接通过发卡银行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确认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安全用卡,理性用卡,更好地使用各类银行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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