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意义
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起步晚,进展慢,已成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制约与瓶颈。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不仅符合两岸金融机构与民众的期待,也是两岸关系发展至今的必然要求。
(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的“六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思想,并指出:“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两岸金融合作机制是“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机制化的合作,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市场经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大陆金融机构则在网络、客户、资本和品牌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抓住历史机遇,实现互利双赢。两岸金融机构获利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和满足两岸经济交流与人员往来的金融需求。 (二)两岸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经过30年发展,两岸经济关系中贸易和投资关系得到巨大发展,金融关系却近于停滞,成为三角形中的最短边,制约了经济关系的总体发展。据商务部统计,从1978年到2008年,两岸年贸易额从0.5亿美元增长到1292亿美元,年均增长83倍,远远超过其它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截至2008年底,两岸贸易额累计达8573亿美元,超过澳大利亚的经济规模。大陆累计吸收台湾直接投资477亿美元,如果把经过第三地到大陆的台商投资也算在内,台商在大陆实际投资金额约1000亿美元左右,相当于新西兰的经济规模。然而两岸巨额的贸易和投资都是在两岸金融交流不能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发生的,这种扭曲的资金流动方式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 (三)两岸经济发展动力的需要 作为特许行业的金融业开放离不开两岸公权力的互动,两岸经济关系已经发展到需要公权力介入的新阶段。两岸经济30年来的快速发展,基本上是依靠民间自发的市场力量驱动,而自2008年国民党在台重新执政后,由于台湾当局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消极或抵制的态度,两岸经济关系终于进入民间与官方互动都很热络的新阶段,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也转为市场驱动与政策推动并重的“双引擎时代”。1979年以来,大陆对台经贸政策大体经过鼓励贸易、吸引投资、法制保障、全面正常化四个阶段,但态度上始终是不遗余力地推动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政策经过蒋经国后期“不接触、不鼓励、不干涉 ”的“三不”政策、李登辉前期的“务实、稳健、前瞻”政策、李登辉后期的“戒急用忍”和“南向政策”、陈水扁前期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政策及后期的“积极管理、有效开放”政策,基本上都未跳脱消极被动的态度,也不可能通过与大陆进行公权力的互动、从而主动做出推动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政策措施。直到马英九上台后,将其大陆经贸政策由“鸟笼政策”改为“活水政策”,台湾当局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态度才转趋积极,两岸才有可能通过公权力的互动与协商发挥政策对发展两岸经济关系的引导作用,而不是只能做操之在我的部分。金融业的高监管特点决定两岸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是两岸公权力互动的首要经济议题。 (四)台湾金融产业发展的需要 台湾金融机构过多导致生存环境恶化,由于岛内金融市场不足,金融业者普遍面临“不缺钱,缺投资机会”的窘境。截至2009年4月,台湾本地一般银行37家,中小企业银行1家,在台外国银行32家,信用合作社27家,农会信用部264家,渔会信用部25家,境外金融中心63家,产物保险公司21家,人寿保险公司30家。以银行为例,由于数量过多,而存放款市场有限,竞争者同质性过高,金融业务扩张幅度有限,造成岛内银行业竞争白热化,使存放款利差逐渐缩小,利润率降低,而不良资产率上升。加之作为金融机构重要服务对象的岛内制造业企业已大量移至大陆,台湾对外投资中70%以上集中在内地,台湾金融服务业更需要有大陆市场的入场券。 (五)大陆台商融资难题的需要 大陆台商融资难的问题存在已久,虽然大陆方面采取专项贷款等多种协助台商融资的措施,但多数中小企业台商仍面临筹资困难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台湾当局对台商投资大陆的金额设有上限,台商在大陆的子公司无法从台湾母公司获得更多资金,另一方面是台资银行在大陆迟迟无法升格及承作人民币业务,使台商无法从台资银行取得资金。当然,两岸未开放互设金融机构,也造成大陆银行对台商企业的征信不易,且台商在大陆无法使用岛内资产做抵押,大陆银行自然不会为不符合担保标准的台商提供贷款。因此,大陆台商的发展需要两岸金融合作突破瓶颈,以提供更多的筹资渠道,并解决相关的征信问题。二、推动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进度
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广泛,包括互设机构、金融监管、货币管理、业务交流等方面,其中互设机构最为各界关心。由于双方的政策限制,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很长时间内近于空白。21世纪初,在两岸先后加入WTO的背景下,台湾当局先后开放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赴大陆设办事处,同时大陆也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对台湾金融机构比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但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两岸未能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的情况下,两岸银行业与证券业根本无法进入对方市场开展业务。截至2009年5月,大陆共批准7家台资银行、15家台资证券公司、11家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办事处(见附表)。7家台资银行迄今均未升格为分行,但2家台商合资银行、3家台资寿险公司和1家台资产险公司已经批准营业。大陆银行也积极争取进入岛内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亚银)、福建兴业银行与深圳招商银行等4家银行提出赴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但均尚未得到台湾当局批准。此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也表态有意赴台设办事处。
(一)银行业
虽然台资银行多集中在2002年赴大陆设办事处,但两岸银行机构的合作却早已通过多元化渠道进行。1994年台湾协和集团经由第三地在宁波设立协和银行。1997年宝成集团通过在香港注册的莲花国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成立华一银行。台湾华信商业银行通过购并美国远东国家银行在北京设立网点。2001年6月,台湾当局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6年11月,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限制。同年12月有台资背景的美国首都银行(Metro Bank)厦门代表处开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7月台湾富邦金控通过其子公司(75%)香港富邦银行与厦门市商业银行签订入股合约,收购厦门商银19.99%的股权,并于2008年初完成所有入股程序,成为第一家通过第三地以收购股权方式投资大陆银行业的台湾金融机构,并开创了闽台两地银行机构合作的先例,标志着两岸银行业合作的升温。
(二)证券业
台湾证券商早在80年代末期就开始在香港设立据点,以开拓内地市场或与内地券商合作为目标。2000年9月,台湾当局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前后有多家台湾券商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开展咨询、经营B股业务,并协助其母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在内地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5年2月,经台湾当局修正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生效,台湾券商赴大陆投资名正言顺。3月,台湾“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将证券业由“禁止赴大陆投资类”改列“一般类”。
(三)保险业
2000年底,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当局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正式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4年,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成为台湾第一家在大陆设立的保险公司。2005年国泰人寿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合资成立国泰人寿上海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国泰人寿和国泰世纪财险公司共同筹建合资的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人寿和海南航空集团公司合资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台湾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与厦门产险公司合作成立新的产险公司。2008年,台湾人寿与厦门建发股份合资设立君龙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宽松,因此发展速度也快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合作。三、突破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难点
当前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瓶颈在于尚未完成金融监管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的签署。虽然2009年4月两岸两会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建立了两岸金融合作的框架,开启了两岸金融进行实质性合作的大门,但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如何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却是目前最大的难题。MOU实质上是记录谈判双方协商结果的文件,多用在双方无法做出法律承诺或签署合法协议的情况。MOU的签署意味着双方建立了某种信息交流机制,其内容可涵盖双方金融机构信息交换及保护、平时联系、协助请求、举行会议、双方市场的准入及优惠措施等。这里面市场准入及优惠措施的谈判对两岸而言分歧最多。 大陆现行规定要求台资进入大陆市场的条件比照外资,但以这些标准,多数台湾金融机构难以完全满足条件,因此台湾希望大陆提供优于一般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根据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到中国大陆投资的条件是,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总资产必须超过200亿美元;并且只有在中国设立办事处3年以后,才可以将办事处升格为分行;对开展人民币业务也有过渡期等限制规定。根据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不允许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根据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申请之前1年底,除保险经纪人外,其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美元。保险经纪人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亿美元;1年内,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2年内,不得低于3亿美元;4年内,不得低于2亿美元。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还有须设立30年以上、在大陆设办事处满2年的要求。 台湾要求大陆提供优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的理由是:一方面,两岸金融合作拖延较久,台资金融机构已处于不利的竞争条件,而花旗、汇丰、渣打等外资金融机构利用两岸金融业务不能正常交流的这段时间,享受“超竞争优势”,因此大陆应以更优惠市场准入条件弥补台资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台湾当初是以发达地区身份加入WTO的,其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条件较宽松,而大陆是以发展中地区身份加入WTO,开放条件较严格,如果双方均以加入WTO时的承诺互相开放金融市场,台湾金融机构就“吃亏了”。例如,台湾对外资银行机构赴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是:需要近5年内无重大违规纪录、申请前1年在全球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在前500名内或前3年与台湾银行及企业往来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上、从事国际性银行业务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等。这些条件对大陆银行而言很容易达到,且进入台湾市场后无需过渡期即可直接从事新台币业务。 台湾在要求台资金融机构进入大陆市场享受“超WTO待遇(或称WTO plus)”的同时,希望陆资金融机构以劣于一般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进入台湾市场,并为此提出“加权对等”的概念。其核心是在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台湾市场的家数、经营业务、资料查询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理由是双方金融机构规模不对等,大陆金融机构规模庞大,一家银行的规模就超过台湾所有银行的规模,如果“完全对等”开放对台湾是不公平的。这种说法显然是没有考虑双方开放的市场规模也是不对等的。当然,大陆不会在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等方面斤斤计较,从尽快建立两岸金融合作机制的大方向着眼,大陆可以对台资金融机构做出适当优惠,但因利益牵涉广泛、细节谈判众多,最终的协议安排需要足够的时间才能完成。四、深化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前景
两岸迟迟不能签署MOU会影响两岸金融合作的进程及双方金融业者的信心。因此,笔者主张将市场准入谈判与MOU签署分开进行。签署MOU时先确定金融开放的框架,将无分歧的部分写进去,实现两岸金融开放的前提,金融信息和金融监管可以先期进行交流与合作。至于市场准入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留待后续协商,谈妥后以附约形式加入,不断补充完善两岸金融合作机制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解决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难题,不完全是技术性问题。台湾方面之所以限制重重,应该还是与两岸的政治互信不足有关,以致对陆资金融机构入岛层层设防,如临大敌。两岸如能尽早建立并巩固政治互信,两岸金融合作必将有长足的进展。
在两岸解决机构互设问题后,可以考虑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问题。因两岸尚未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台湾各银行进口的人民币现钞几乎都靠香港汇丰和美国银行专案进口,货源并不是很充足,不能完全保证人民币供应量。从通汇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和新台币未建立清算机制,后端的汇款及清算作业仍须取道外商银行,借用美元清算。而目前的两岸直接通汇,只能在贸易和非贸易项下,不包括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或未经许可事项为目的汇款,非商品与劳务汇款金额仍受限制。台湾当局已于2008年6月底开放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至2009年7月底,大陆月均累计卖出人民币3.59亿元,买入人民币3.12亿元。由于台湾银行机构都是通过第三地银行取得人民币现钞,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日前表示“人民币现钞供应将可先行”,但如果持续推动两岸货币自由兑换,就必须面对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之前,可考虑两岸外汇合作机制。截至2009年7月底,大陆外汇储备为2.13万亿美元,台湾为3211亿美元,两岸可考虑建立换汇合作机制或成立外汇基金,当两岸金融出现问题时可以互相帮助,也有利于两岸金融的发展。
互设机构、货币管理以外,两岸还可以在建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大陆台商融资纾困平台、两岸联合征信信息分享平台、金融人员训练及金融专业证照相互认证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金融合作。总之,两岸只要能克服政治互信方面的主要障碍,对于两岸因长期缺乏金融合作经验、金融法规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不协调等困难应该较易解决。只要两岸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两岸以服务业合作为主的经济合作时代即将来临,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第二次飞跃也会有相当乐观的前景。(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附表 台湾在大陆投资的金融机构
行业 |
金融机构 |
代表处所在地 | |
银行业 |
彰化银行(2002) |
昆山 | |
世华银行(2002) |
上海 | ||
土地银行(2002) |
上海 | ||
第一商业银行(2002) |
上海 | ||
合作金库银行(2002) |
北京 |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2002) |
北京 | ||
华南银行(2002) |
深圳 | ||
协和银行(合资,1995) |
宁波 | ||
华一银行(合资,1997) |
上海 | ||
保险业 |
寿险业 |
国泰人寿(与东方航空公司合资) |
北京、成都 |
台湾人寿(与厦门建发集团合资) |
北京 | ||
新光人寿(与海南航空公司合资) |
北京、上海 | ||
富邦人寿 |
北京 | ||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资) |
上海、苏州 | ||
产险业 |
国泰产险(国泰金控下国泰人寿、产险合资成立) |
上海 | |
富邦产险 |
北京、上海 | ||
中央产物 |
广州、上海 | ||
新光产物 |
苏州 | ||
明台产险 |
上海 | ||
友联产险 |
上海 | ||
证券业 |
元大京华证券 |
北京、上海 | |
金鼎证券 |
京、沪、深圳、成都 | ||
元富证券 |
深圳、上海 | ||
群益证券 |
上海 | ||
宝来证券 |
上海、北京、广州 | ||
兆丰证券 |
深圳、上海、北京 | ||
凯基证券 |
深圳、上海 | ||
统一证券 |
上海 | ||
永丰金证券 |
上海 | ||
富邦证券 |
上海 | ||
建华证券 |
上海 | ||
日盛证券 |
上海 | ||
大华证券 |
上海 | ||
台证证券 |
上海 | ||
京华山一 |
北京 |
资料来源:参考国台办、海基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站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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