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台湾资本市场进行以证券为媒介的资本流动是开放两岸双向投资的重要内容。台湾当局长期严格禁止陆资进入其资本市场,但随着两岸关系改善及台经济发展需要,台湾当局开始逐步对陆资开放。
一、开放情况
(一)证券发行
为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发展成为亚太筹资中心、吸引台商回台上市并鼓励其在台投资,台湾当局有条件渐进开放陆资企业赴台发行证券。
第一步,开放香港上市企业在台筹资。2008年6月26日,台湾当局通过“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赴台第二上市(柜)及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DR),但不包括在大陆注册登记、或陆资持股超过20%、或陆资有主要影响力的香港上市企业。
第二步,开放含陆资的外资上市企业在台筹资。2008年7月31日,台湾当局通过“海外企业来台上市松绑及适度开放陆资投资国内股市方案”,开放含陆资任意比例的外资企业赴台第二上市(柜),但因涉及修改“两岸关系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实施时间至今未定。
第三步,讨论开放含陆资的外资企业(在大陆以外第三地注册企业)在台第一上市(柜),但不包括纯陆资企业(在大陆注册企业)。此外,台湾证券交易所还提出两岸三地合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同时挂牌交易。
(二)证券交易
为吸引和有效利用大陆资金、增加岛内资本市场动能,2009年4月30日,台湾当局通过“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开放大陆地区投资人赴台投资证券与期货。
其一,投资主体仅限于大陆境内合格机构投资人(QDII)及岛内上市(柜)公司的大陆籍员工与大陆籍股东。(具体条文为: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之合格机构投资;上市或上柜公司依法令规定核给有价证券与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员工;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法人,其股票或表彰股票之凭证于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市或上柜买卖者,其在大陆地区依法组织登记或设有户籍之股东;其它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其二,投资范围与外资相同,包括:台湾地区证券、境外受益凭证、海外公司债产、海外存托凭证与海外股票。(具体条文是:投资由台湾地区证券投资或期货信托事业发行并于境外销售之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投资台湾地区证券;投资由台湾地区发行公司在境外发行或私募之公司债;投资由台湾地区发行公司参与在境外发行或私募之存托凭证;投资由台湾地区发行公司在境外发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
其三,投资单一上市(柜)公司股份超过10%须“经济部”审查批准,且投资比率上限受相关法规约束(参见附表)。
其四,大陆汇入资金未投资之前,台湾当局视经济、金融及资本市场形势可以对其运用进行限制,对外资也同样。
其五,陆资持有岛内上市(柜)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不得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实质控制或影响。
二、政策效果
开放陆资进入岛内资本市场是台湾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但目前开放程度还很有限,其吸引ETF挂牌和台商回流上市的政策取得初步成效,有利于台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和优化股市结构。
(一)审慎渐进是台对陆资开放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
与对陆资开放直接投资(取得公司10%以上股份或实质控制的投资)的规定相比,台湾当局开放资本市场对陆资身份的限定更为严格,主要因为证券投资流动性大,监控难度更大。台湾当局对开放岛内资本市场一贯持谨慎态度,在长达36年的开放外资过程中,曾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新兴地区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实行了12年之后于2003年废止,才基本取消了对境外机构投资人的投资额度限制(境外自然人证券投资上限为500万美元)。目前对陆资开放投资额度较低,以QDII(目前大陆批准10家,总规模为375亿美元)可投资上限为3%计算,仅300多亿元新台币,即使两岸签署了金融监管备忘录(MOU)可将上限调升至10%,也不过1000多亿元新台币,仅能达到台股每日成交额的水平。
(二)台对陆资投资台股的规定基本比照外资
除部分条款台湾当局对陆资限定更为严格外,多数管理规定与外资无异,对外资投资岛内少数行业的证券比例限制规定也适用于陆资。目前禁止陆资和外资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业包括:民营公用事业、邮政业、无线广播电视业。规定整体投资比例上限不能超过50%的行业包括:输配电业、公用天然气事业(49.99%)、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战地勤业、空厨业、铁路运输业(49%)、卫星广播电视业(49.99%)、电信业(直接持有第一类不超过49%)。此外,台湾当局对陆资投资数额也与外资合并管理,要求陆资投资台证券数额与外(侨)资的合计数,不能超过台对外(侨)资投资比率规定的上限。
(三)吸引台商回台上市及ETF在台挂牌有一定效果
吸引台商回流是台建设亚太金融中心(包括金融服务、资产管理和筹资三大中心)的重要内容,台湾当局计划4年内吸引200家海外企业在台上市。开放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截至今年5月底,已有2家企业(旺旺与巨腾国际)完成TDR挂牌,2家企业(安瑞科技与合富医疗控股)在岛内兴柜上市,另有50余家准备回台上市(其中约30家拟在台第二上市,20多家拟在台兴柜市场第一上市)。
作为新兴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数型基金,ETF自1993年美国首次推出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占美国股市成交比重均在28%,欧洲普遍在5-10%,香港与大陆分别为5%与2%,而台湾还不到1%,因此台湾当局急于争取包括陆资在内的世界各地ETF在台上市,其目标是达到5%。目前取得一定成效,预计今年底前至少有3个港股ETF赴台挂牌,包括标智沪深300ETF(宝来投信引进)和恒生指数ETF(汇丰中华投信引进)。(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附表:外资投资台证券比例限制汇整表
发布日期:2009.03.18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业别 |
法令订定投资比例上限 |
法令依据 | |
“经济部” |
民营公用事业 |
原则禁止外人投资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 |
输、配电业 |
50﹪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 ||
公用天然气事业
|
49.99﹪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 ||
“交 通 部” |
邮电 |
邮政业 |
禁止外人投资 |
“邮政法”第三条、第六条 |
|
民用航空运输业 |
整体外人不得逾50%,且单一外国人不得逾25%。 |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条 | |
普通航空业 |
整体外人不得逾50%,且单一外国人不得逾25%。 |
“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五条 | ||
航空货运承揽业 |
无限制。 |
“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六条之一 | ||
航空站地勤业 |
整体外人不得逾50%,且单一外国人不得逾25%。(条约或协议另有规定者,不受限制) |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之一 | ||
空厨业 |
整体外人不得逾50%,且单一外国人不得逾25%。(条约或协议另有规定者,不受限制) |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 | ||
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 |
无限制 |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三条 | ||
航政部分 (海运部分) |
申请登记台湾船舶 |
原则33.33﹪,例外50﹪(不含) |
“船舶法”第二条 | |
|
路政部分 |
铁路运输业 |
高速铁路对于外国人投资额度以不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总额49﹪为限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银行局” |
信托公司
|
“信托业设立标准”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信托公司之发起人及股东,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信托公司之股份,分别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但发起人及股东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专业资格条件者,不在此限。 |
信托业设立标准第六条第二项
| |
“内政部” |
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 |
禁止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 |
“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 会” |
广播电视业 无线广播电视业 |
禁止外人投资 |
“广播电视法”第五条 | |
有线广播电视业 |
20﹪ |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
卫星广播电视业 |
49.99﹪ |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
| ||
电信业 |
直接持有第一类49﹪ 直接加间接持有第一类60﹪ |
“电信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 ||
直接加间接持有中华电信49﹪ |
“电信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
资料来源:台“金管会证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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