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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澳报:民进党虚晃除名招数 仍不愿切割扁

2009年09月15日 15: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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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新华澳报》今日刊载署名富权的文章说,民进党发言人称陈水扁“一审有罪等同除名”。显然,民进党中央是意图虚晃一招,仍在设法保留扁的党籍,不愿做出切割。

 

文章摘录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就陈水扁所涉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诈财、伪造文书、收贿、洗钱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水扁各项罪名全部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罚款2亿元新台币,褫夺公权终身。这对标榜“清廉、勤政、爱台湾”的民进党来说,当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就算是如何地“挺扁”,也须按照党的相关内规做出处置,否则今后就将会成为无组织无纪律的政党。于是,就有了昨日上午民进党发言人赵天麟“一审有罪等同除名”的谈话,仍是不肯对陈水扁做出“开除出党”的决定,亦即是民进党仍不愿与陈水扁进行切割。

  文章说,赵天麟昨日上午在专门为陈水扁被判刑所涉党纪处分问题召开的记者会上表示,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已在“扁案”爆发之初的去年10月9日作决议,倘陈水扁一审判决有罪,等同除名。故台北地方法院9月11日对陈水扁一审判决有罪之日起,廉政委员会的该项决议已经生效,没有必要再开一次开除处分会议。再加上陈水扁也已于去年8月15日宣布退党,现在陈水扁已不是民进党员,故党中央也无法针对不是党员的陈水扁开除党籍。但是,未来陈水扁再申请入党,因为党纪已经生效了,陈水扁将适用“五年之内不得申请入党”的规定。

  如果是不了解民进党的“党章”和“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廉政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话,赵天麟的上述说法可能真的就可蒙混过关。实际上,表面上看,民进党“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三条规定,该党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依轻重种类分为警告、停权、除名等三种。其中,“除名指开除党籍,被除名者丧失本党党籍。”也就是说,民进党已对陈水扁施予了党内的最高处分,何况,陈水扁自己也已宣布退了党,还要怎么样?

  然而,按照民进党的“党章”第七条决定,“党员得随时以书面向其所属县市党部或特种党部执行委员会 声明退党。但党员因违纪案件被移送时,不得退党。曾经退党之党员再行申请入党时,应报请中央党部核准”。这个条文有三个要点:一、党员宣布退党必须以“书面声明”为之,并以送交给所属的一级党部的执委会作实;二、党员在被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时,不得宣布退党;三、曾退党之前党员再行申请入党,须经中央党部核准。

  而陈水扁去年8月15日的宣布退党,是以口头为之,亦即未有履行“书面声明”的法定手续,当然其所属的一级党部的执委会也就没有其“退党声明”的案档存档。因此,赵天麟所谓“因陈水扁已自行宣布退党,已不是民进党党员,党中央无法针对不是党员的陈水扁开除党籍”之说,并不能成立。

  文章分析,实际上,民进党前主席许信良当年在宣布退党时,也仅是发表了《同志们,我们在此分手吧!》声明,并没有按“党章”规定向所属一级党部递交书面声明,严格而言并未办妥退党手续。因此,当他去年初重返民进党时,也没有按“党章”规定办理“报请中央党部核准”的法定手续。由此,赵天麟所说的第二个理由,站不住脚。

  即使是有点靠谱的第一个理由,也不是完全无懈可击。按赵天麟所言,陈水扁被民进党除名,是依据廉政委员会10月9日作出的裁决。但是,按“党章”和“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廉政条例”的规定,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是民进党中央评议委员会的权力,廉政委员会并不拥有此权力。实际上,“党章”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党员言行涉及违反廉政行为或违反利益冲突回避事项者,廉政委员会得进行调查并作成处分建议移送中央评议委员会议决”。

  而民进党“廉政条例”第四条规定其职权是:一、受理违反廉政行为之检举;二、针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进行调查;三、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提出惩处建议。实际上,即使是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去年10月9日作出的“陈水扁一审有罪等同除名”的决定,也是源自“廉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已经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建议除名处分”,并交“中评会”裁决。因此,廉政委员会只有建议处分权,并无对处分的决定权,决定权在民进党中央评议委员会的手中。因此可以说,赵天麟所说的陈水扁已受除名处分之说,是并不完整的,因为廉政委员会所作的只是一项建议,尚未将之送交“中评会”裁决,赵天麟的说法严格来说己是廉政委员会僭越了“中评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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