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在其所涉及的六大案一审宣判前夕,在庭外辩护答辩书中强调自己只触犯“社会文化罪”,司法上全可说是毫无瑕疵。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天的社评对此指出,台湾的法律当然没有所谓的“社会文化罪”,不过陈水扁毕竟是律师出身,所以在解释犯罪行为时总有他自己一套独特的见解。
“社会文化罪”顾名思义就是他承认自己犯罪,只是他所犯的罪在台湾的社会文化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因为他运气不好,成为杀鸡儆猴的对象,甚至是蓝绿政治斗争下的牺牲品。若要定罪,何止是他一个人的事,过去李登辉在执政期间也涉及拉法叶、巩案、“国安”秘帐等许多案件,只不过未见司法单位深入侦办。
当然触犯社会文化罪的想法不单是陈水扁个人而已,许多死忠挺扁者亦是抱持此种态度,否则他们就不会盲目地挺扁。前“总统府资政”辜宽敏日前为陈水扁被控贪污案一审遭判无期徒刑抱屈时,就表示陈水扁又不是杀了人,只是拿了八九亿元而已,就被重判无期徒刑,实在太夸张。
辜宽敏的想法与陈水扁几乎是如出一辙,都认为在台湾社会的特殊政治文化之下拿一点钱实在不算什么,怎么会判如此的重刑。八九亿台币是普通老百姓一辈子都赚不到的薪水,在辜宽敏的心目中不过是区区的“而已”,这种说法怎么对得兢兢业业工作、老老实实缴税的普罗大众呢?
难道就因为陈水扁担任过台湾的最高领导人,在面对法律制裁时就应该有特殊待遇吗?如果陈水扁因为曾任领导人,A了八九亿而轻判,一般公务员是否也要比照办理。若是没有比照办理,那就代表台湾的社会缺乏司法正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
台北律师公会秘书长高涌诚针对扁案宣判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看到扁案合议庭对于量刑的叙述,把一个担任8年领导人的人说成十恶不赦,说“一人贪戾、一国作乱”;痛恨一个人,量刑时竟痛恨到这种程度,未将对社会贡献之处也放进判决,缺乏对于人性的关怀。高涌诚无疑点出台湾另外一种形式的社会文化现象。
社评指出,高涌诚的说法,意味着台湾的司法要达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目标尚远,否则就不会说出对于前领导人应有更多的人性关怀。前领导人需要,难道一般老百姓就不需要了吗?减刑与缓刑往往是看嫌犯的认罪态度是否良好,跟过去对台湾是否有贡献无关。考虑对台湾贡献而减刑是政治决定,不是司法审判。
上述人士包括陈水扁本人,都想要用鱼目混珠的方式,来说明扁案不该被如此重判,无形当中却也间接证实陈水扁犯罪的事实。因为若是从头到尾都坚持无罪,就不用解释那么一大堆,更无需创造“社会文化罪”这种新名词来设法为自己脱罪。就像开车族在超速被罚时,都会辩称别人也都在超速,为何独独罚他一人。别人也超速,并无法合理化自己超速的事实。陈水扁在诉讼的过程中拼命将机要费与特别费挂勾,就是希望能够借此脱罪。不过,审判结果说明此种诉讼技巧不但无效,反而因为认罪态度不佳而被判重刑。
社评最后说,陈水扁自从政以来,就想要利用其聪明才智来改变对他不利的局面。不过,提出“社会文化罪“的说法无异间接承认他犯罪的事实。就像他在得知海外账户被发现时,第一反应就表明该款项系作“秘密外交”之用,无异透露他事前知悉有海外账户。可见耍小聪明,终究会有踢到铁板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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