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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非公务员不入罪死结方能给陈水扁定罪

2008年09月16日 08:5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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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新会期将在周五开议,因陈水扁家族涉嫌洗钱案搅得全台湾翻腾,蓝绿阵营都将制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列为优先“法案”,希望能借此“引进阳光”,让来路不明的财物无所遁形。
  
  台湾《联合报》15日发表社论指出,陈水扁以“竞选结余款”包装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将这些钱汇出海外,至今仍让办案人员困扰不已,侦查行动似也遭逢瓶颈,首要原因应是缺乏能使公务员对其财产来源“说清楚、讲明白”的法制。

  其实,“立院”推动制定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始自今日,早在陈水扁涉及“公务机要费”案,红衫军走上凯道“反贪腐”以来,“立院”便有相关“修法”提案。最后因“法务部”反对,雷大雨小,不了了之。

  “法务部”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若公务员无法或拒绝交代财产来源,即推定有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这个“立法”困境,一直延续到今年五月下旬,“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国民党“立委”吴志扬所提“修法”草案,仍未解决。

  当时,“法务部长”王清峰曾在“司委会”指出,吴志扬所提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草案条文,包括“超过收入差额巨大”、“有来源可疑之财产”等不明确法律概念,是否构成犯罪完全取决执法人员的裁量认定,显然有违“罪刑法定主义”,而有侵害“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虞;且尚未证明犯罪,仅因公务员之配偶或其一亲等直系血亲拒绝说明或说明不实,即入人于罪,都已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也与检察官负举证责任之规定不符。但由于制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是马英九的竞选承诺,“法务部”这一反对,等于宣告“马上”跳票。

  不过,经过扁家涉嫌洗钱案的震撼之后,“法务部”已修正意见,在参考英国等相关立法事例后认为“无罪推定”不是绝对原则,并从公务员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下手,决定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订第六条之一“公务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之说明义务罪”,以及第十条增订第二项,视为犯贪污罪所得之财物,可依法扣押、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这项草案业经“行政院”完成审查,算是为“立法”防贪迈进一步。

  社论续指出,扁家涉案的重点,除了陈水扁把外界捐助民进党与捐助他个人的钱全部混同,党库通扁库,导致“黑钱流窜”之外,更在于吴淑珍利用“非公务员”的身分,插手人事安排、收取前金后谢而不受刑事诉追。例如她在SOGO公司股权争夺战中,既让徐旭东、蔡辰洋络绎于往返官邸之途,又收受李恒隆的礼券,却可全身而退,彷佛“非公务员”就有“刑事豁免权”。

  扁家洗钱丑闻爆发后,陈水扁就不断与吴淑珍切割;于是,凡事雄辩的“陈律师”俨然变成“完全不了解”而听任妻子摆布的懦弱丈夫。其实,检方在侦办吴淑珍涉及SOGO案的作为,也大有“扁式切割”的味道:只依背信、伪文等罪嫌起诉林华德、徐旭东等人(一审判林有罪、徐无罪),却以“非公务员”一刀切割在幕后翻云覆雨的吴淑珍,以及穿针引线的黄芳彦。

  社论认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固然须为“刑法”上的公务员,但过于僵化的定义,根本打击不了智能型的贪污犯罪。当有权力的公务员,直接故意或基于不确定的故意(间接故意)放任妻子、儿媳或亲信“收贿”或“卖官”,行为人难道不该成为“非公务员共犯”?

  这个“非公务员”不入罪的法律见解,已成扁案的一大死结,也可能成为扁家涉案能否成立或定罪的关键。若“司法”机关不能从法律解释突破,至少也该由“立法”机关修法补救;否则,配偶出面担任“黑手套”收贿无罪,幕后真正的贪污主犯也无罪,公义何在?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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