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认为,陈情与请愿并未纳入“游说法”,可能会使“游说法”存在“灰色地带”。图为岛内总工会2004年在“立院”前请愿,要求当局支持劳工版的劳退条例。
今年的八月八日,也就是这个星期五,相较往年真的是很不一样的一天。除了每年都有的父亲节,商家也许寄望能因而刺激一下疲弱的市场景气。对众多高中毕业生和其家长,这也是大学指考发榜的一天,虽然大学的录取率已经破百,但能否入读理想的校系,可是个人生涯前景重要的关键点。而这一天的晚上八时零八分,北京奥运正式开幕,成为全球瞩目焦点,以及负载中国十三亿人大国正式崛起的期盼与荣耀更不在话下。不过,除了这些例行性或一次性的事件之外,这一天也将是“游说法”正式上路实施的一天,并且理论上将对台民主政治的施行产生深远影响。
被视为是“阳光法案”系列重要一环的“游说法”,是继“政治献金法”、“立法委员行为法”之后,于去年完成“立法”的“阳光法案”。这个“法案”明定,凡是为了“法案”、政策,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对其表达意见的行为,都属于游说的范畴,因而强制游说者或被游说者,都必须申请游说登记,让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室交易之弊。并且也设定利益回避条款,包括“总统”、“副总统”、相关官员,在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原服务机关游说;各级民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利益相关的事业进行游说。
台湾《工商时报》社论指出,这么一个立意良善的“阳光法案”,马上就要上路,但对其前景各界却普遍并不看好。归结起来,并不能解读我们不需要“阳光法案”,当然更非意谓社会容许各种不见天日的游说勾当扭曲公共决策的走向与资源的合理分配。但是,从台湾过去实施“阳光法案”的经验来看,却又让人不敢对其抱持太大的信心。毕竟,有了“立法委员行为法”,并不能杜绝“立委”以权牟私的乱象;包括“政治献金法”,乃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选罢法”中的选举经费申报规定,也从来没有看到申报人会笨到自行申报选举花费逾限,财产或献金来路不明。那么又怎能期待有了“游说法”,游说者与被游说者会乖乖的把见不得人的不当游说诚实登记申报。质言之,想以“阳光法案”的道德条款,规范人性私欲的幽暗面,虽然在民主法治社会事属必要,但注定吃力难讨好之局。未来全面实施,不只将有如何厘清游说与关说、陈情、请愿、陈述的区隔之质疑,以及将面临是否会出现“立法”从严,却因陈义太高,最后只能执法从宽的指摘。而最后如果出现合法游说者因应,必须增加烦琐的登记申报作业,非法者却反而可以游走于游说与关说的模糊地带,以致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那将是大家所不乐见的后果。
社论说,针对“游说新法”的这许多质疑,过去在其它“阳光法案”推出之际,其实也曾同样被质疑。按理说,包括“立法者”与执政者,都应该很有经验可以不让它重蹈覆辙。但似乎台湾的“立法院”,对于必要的“法案”不是怠惰“立法”,就是订出聊备一格,徒法难以自行的“法案”。鉴于“游说法”的备受质疑,“立院”国民党团表示对于“法案”有规范模糊之处,期盼透过行政命令来补足,并订下三年观察期,再视实施情况做必要的调整修法。
社论认为,当局的公共政策透过“立法”规范,法条的周延明确可行,本来就应是“立法者”的职责,“游说法”规范不清,让人无所适从,只能归咎于“立法”的质量。不过,另一个值得正视的是,“游说法”事实上早在去年八月八日就已公布,但当时刻意订了个日出条款,预告将于今年八月八日实施,本意就是希望有一年的准备与倡导期。但不只“立法委员”普遍不进入状况,“游说法”的主管机关“内政部”这一年来也几乎不见动静,一直迟至七月中才为“立委”、“国会助理”和相关人员办理说明会,公开对外界的说明会更是安排在八月七日“新法”实施的前夕才要举办。行政部门如此的慢动作,不只糟蹋日出条款的一年宝贵时间,也凸显行政部门虚应故事的心态。如此先天不足后天失调,难怪阳光永远照不到政治幽暗的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