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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宽容不法”是现在台湾最需要的公民品质

2008年01月07日 09:3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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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文:我不知沈检察官读耶林这段话时,心中可有丝毫羞愧?
  

  1月3日与马英九联名告发侯宽仁、沈明伦、周士榆等三名特侦组检察官,侦办谢长廷“特别费”案涉及公务员滥权不追诉罪的知名律师陈长文,日前在台湾《联合报》发表题为“宽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为”的文章,对三位检察官在他提告后的强烈回应,发表感言。

  陈长文全文如下:

  马英九对侯宽仁制作笔录不实提出告诉,笔者并与马英九联名告发沈明伦等检察官在陈雨鑫(谢长廷幕僚)案滥权不追诉后,沈明伦检察官以德国法学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斗争”来“自况心境”,乍闻之,笔者只有“哑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会感到愤怒吧。 

  在耶林所写的“法律的斗争”中铿锵地表示:“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应投身于斗争出来反抗。此种反抗乃是每个人的义务。” 

  我不知沈检察官读耶林这段话时,心中可有丝毫羞愧?耶林的掷地之声,可不是叫那些被检察官以违反正义方式侵害权益的人噤声不语,而正是呼吁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权益的检察官,都应不计身分、不计利害站出来反抗。 

  在法律的斗争一文中,耶林还举个被法律人引为经典的故事。“英国人民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驭者的欺骗,纵令急于出发,亦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换言之,既便权利只被侵一分,英国人的习惯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价来索回那一分的正义!因为他们计较的不是个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会的公理正义,也正由于英国人这种对个人权利受侵害时绝不妥协的态度,渐渐的,整个社会就不再有人胆敢滥用权力欺凌他人,因为掌握权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会以十倍力量捍卫私权,他绝讨不到好处!于是强凌弱、众暴寡的不义泛恶,也就会渐渐绝迹。 

  这种坚持,才是耶林为文的精义所在。为个人权利奋斗,不会因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选“总统”、有没有当过“法务部长”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个人的当然义务,怯懦不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为”称之,因为这样的人默许恶行而助长恶行的,其恶甚至不下于为恶之人。 

  这时,当我们用耶林在“法律的斗争”一文中所树立的行为准则,回过头来检验马英九时,兼有法律人、权利受侵害人以及“总统”参选人三种身分的马英九,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难道还不明显吗?马英九可以选择当个“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声,这对他的选举是有利的,因为台湾社会向来有同情弱者的倾向。但如果马英九这么做,我对他才会十分失望,若干社论认为马英九应保持“总统”参选人的高度,不宜兴讼,但如果马英九面对法院判决都指谪检察官有制作不实笔录的行为,却还选择不作为的话,其不但没有参选“总统”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烂土中和稀泥”。 

  最后让我们再次咀嚼耶林的话。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于个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 

  “勿宽容不法”这是台湾最需要的公民品质! 

  (陈长文1944年生,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兼执行长、“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长,曾任海基会秘书长、副董事长。)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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