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院长”翁岳生“特别费”案,最高检特侦组不予起诉。理由是:须单据部分,未查获以他人单据报销;不必单据部分,则因“支出多于报领,无法查出私用”,亦即采“大水库理论”,据以认定无犯罪嫌疑。
迄今为止,“公务机要费”弊案及首长“特别费”案,除了吴淑珍(陈水扁为共犯)、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许阳明等人,在须单据报销的部分,因持他人单据报销遭起诉外;只有马英九一人,在不必单据的部分遭到起诉。也只有马英九一人,依法令具领的行为被侯宽仁检察官认定是“欺瞒会计人员进行诈领”;且既不对马案适用“大水库”观念,亦不采“毋庸自证无罪”的原则,更不用说采用南检给许添财的“不必单据部分乃实质补贴”的法律见解。
台湾《联合报》今天刊登社论批评,“检察一体”所产制的“司法”正义,竟是唯独惩罚马英九一人;且是在全案并无急迫性的情况下,坚不同意与其它案件同步侦结,必欲先予起诉。而在第一审法院判决马英九无罪之后,检方仍无视于执法的歧异与不公,又急切地提起上诉。“检察一体”,竟然彰明昭著地出现“多重标准”,若谓背后没有政治因素,或此种执法手段不会发生政治效应,孰其能信?
社论指出,起诉后,马英九即完全遵从审判程序,每次均按时出庭;相较于大选对手虽有诸多侦查中的案件缠身,却可不时指摘检方;或者实际主导民进党大选议题的陈水扁,有各种方法拖延“公务机要费”弊案审判;其间的落差,已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归根究柢,这皆是侯宽仁检察官玩法弄权的结果。他侦办马英九案,竟致不惜扭曲证人的笔录和被告的意思,必欲予以起诉;而至今“法务部”和检察体系对侯宽仁的玩法弄权行为未作任何交代,实亦是政治介入的另一左证。
检察官可以如此选择性地对付马英九;另一方面“司法”却又被如陈水扁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在翁岳生不起诉的消息发布的同一天,陈水扁针对高等法院有关他要求台北地院交还“公务机要费”弊案罪证的裁定,提起再抗告。陈水扁是利用“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的巧门,在弊案审理中核定犯罪证据和笔录全部都是“绝对机密”,要求法院发还。台北地院驳回其请求之后,陈水扁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裁定陈水扁声请发还罪证是否“适格”有疑问,陈水扁遂再抗告到最高法院。最妙的是:陈水扁所提再抗告的理由中,竟谓高等法院为作成裁定,依“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的要求组成五人合议庭,乃“违反法院组织法”!为陈水扁开巧门的“大法官”们看到陈水扁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不知作何感想。
然而,不论陈水扁的再抗告理由如何,其利用抗告程序拖延“公务机要费”弊案审理的目的还是达到了。倘若陈水扁将审理一直拖到“总统”大选后,且陈水扁借由“公投绑大选”等待判决有罪确定,陈水扁也会得到特赦。然则,“司法”机制对陈水扁的犯行,岂不是全归枉然?
对某甲罗织种手段,主导谢长廷胜选的图谋得逞,则“公务机要费”弊案必然是不了了之,就算成罪,对某乙却吞舟是漏;社论质疑,这是政治网罗,还是现代“司法”?翁岳生在离任“司法院长”时,感慨政治人物践踏“司法”,自称“椎心泣血,痛苦万分”,遭到许多人指责他放马后炮;其实,翁岳生是否放马后炮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官和法官有没有“我心如秤”的勇气和节操。翁岳生或许会因自己未被起诉而沾沾自喜,但不知他如何看待与他案情相同、但吉凶迥异的马英九的处境?是否亦有“椎心泣血,痛苦万分”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