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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呼吁通过法官法规 提升审判品质

2007年11月01日 09: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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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法官法”游行周末在台北街头出现,数十余民间团体联合发起的社会运动,有百余位律师及法官加入行动。呼吁“立法院”在本次会期通过久悬不决的“法官法”草案,借以提升“司法”审判品质。 

  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社论表示,为“法官法”催生,做为社会运动的主题,虽然未必会引起一般民众的广泛重视,却是一项眼光独到的选择。如果不是关系重大,也很难劳动许多律师与法官在街头振臂呼喊,牺牲假期表达心声。 
   
  行动联盟所发出的新闻资料指出,“法官法”关系到“司法”改革中“人”的改革。简单的说,“法官法”是要建立一套正确的法官人事制度,从而确保“司法”独立与“司法”素质。 
   
  社论说,平心而论,目前台湾法官审判维持独立的程度相教于从前,确是有明显而大幅的进步,但是裁判的品质,却仍是良莠不齐,差异极大,并不能让社会普遍满意。审判独立精神之提升,也多半出自法官体悟“司法”责任的觉醒,而非制度改革的结果。法官能否持续独立,审判独立的法官能否以其裁判令社会折服,其实都与法官人事制度的内涵息息相关。 
   
  长期以来,法官总被视为文官体制的环节;“法官”与“公务员”甚至成为不可区别的概念。其实这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制度原理。文官体制是为了建立上命下从的行政官僚系统而建构的。职司独立审判的法官不能纳入行政官僚的人事系统运作,也不能照章搬用,换汤不换药。必须有一套合乎审判系统组织原理,能让“司法”充分发挥功能的人事制度。制定“法官法”的道理,就在于此。

  社论指出,用“法官法”来树立审判系统独有的人事制度,审判独立不受指挥不能等同于审判独裁,必须另有配套措施防止法官滥权审判,像是法官职务监督机制、法官评鉴机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职务法庭的机制来淘汰不适任的法官,都应纳入“法官法”的内容。至于法官的来源,也必须有异于一般公务人员考试方式的思考。英美法系由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律师、学者遴选为法官是个值得借镜的做法;现行“司法官”考试经常大批录取年龄过轻、社会经验阅历不足的法律毕业生受训后即予分发而就审判位置,必须大幅调整,才能改变形成法官能力不足的制度性制约。 

  承载建立完整法官人事制度的“法官法”,既符合当代法治需要,为何躺在台湾“立法院”中迟迟不能通过?社论认为,掣肘的力量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台湾“法务部”检察系统的抵制。其主要的动机在于担心法官确立了审检人事制度的分野与区别,法官得以理所当然的脱离官僚体系,检察官属于文官体系环节而与法官的制度性格有异,乃益发明显,检察官在人事制度上为何同享终身职保障,就愈难有正当合理的解释,这当然成为“法官法”不受法务系统欢迎的台面下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审判部门现有既得利益的抗拒,因为新的制度总不免引发旧势力失势的顾虑,在“立法院”中寻隙阻挡,也就不令人意外。 
   
  然而,在蓝绿政治斗争日烈的今日,一个独立运作而体质健全的“司法”体系,愈益显出重要。经验显示,检察一体的有效运作或机制失灵,可能都是政治力操作所致,因而审判与检察部门厘清制度分际也更为必要。检察官不能因为需要现行制度庇荫其比照法官终身任职的不合理而再继续拖延“立法”,执政党就此应有明确的立场。在野党也应该辨明正确的制度改革方向,不受制于既得利益团体的私利影响。“法官法”在“立法院”本会期之中完成“立法”,确已不容蹉跎。 
   
  社论最后表示,本次“立院”会期之中,关乎“司法”改革的重要法案能否完成“立法”,不只一起。我们郑重呼吁,特别是具有法律背景特长而能了解此“立法案”重要性的“立委”们不分党派,倾力合作支持推动“司法”改革的关键法案,“法官法”及时“立法”是其中一项,“刑事诉讼法”及时修法是另外一项。“立法院”中以法律专业见长“立法委员”,相较于西方国家议会,所占比例虽然大幅偏低,但也有助这些“立委”透过专业知识发挥领袖群伦的地位,“立法院”在选举季节中努力挽回台湾人民信心,就在此一举!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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