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是高雄市长“当选无效”二审宣判时间。这个判决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是属于终审定谳。澳门《新华澳报》近日刊文称,如果现任市长陈菊胜诉,当然可以继续履职,对政局影响不大。但也有可能会被民进党利用来作为明年初“立委”、“总统”选举在高雄市为谢长廷“造势”的话题。
文章说,倘若陈菊输了,就必须当即离职,并由“行政院”委任代市长,直到新任市长当选并就职为止。与此同时,“中选会”必须按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市长补选,新当选市长的任期,到原市长的任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为止,亦即补足原市长未完成之任期。
文章指,倘是陈菊败诉,对南台湾政局的冲击将会较大。民进党可以“司法迫害”为由,结合陈水扁及其家族的“公务机要费案”等,诉诸悲情主义,煽动那些“不问是非,只顾感情”的中南部草根阶层出来投票,“还民进党一个公道”。而中国国民党方面,则是可结合一九九八年高雄市长选举时,吴敦义遭对手以假录音带事件陷害,仅以四千五百六十六票亦即零点五十八的得票率之差,而失去高雄市长宝座等事例,作为攻讦民进党“骯脏选举手段”的切入点,呼吁选民还国民党候选人一个公道。但又担心,倘国民党在高雄市长补选中赢了,南台湾的中间及浅绿选民会以“钟摆两面摆”的心理,在“总统”选举中将选票投给前高雄市长谢长廷。
按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和《地方制度法》规定,高雄市长选举的两桩官司──当选无效”及“选举无效”的二审判决,将会有以下两种可能结果走向:一、“当选无效”官司:A、二审倘若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陈菊的高雄市长当选即告无效,必须离职,亦不得再参加市长补选。“行政院”宣布派人担任代理市长,但任期只有三个月,直至补选市长选出。而“中选会”也必须宣布自二审定谳日起,在三个月内进行市长补选。B、若二审定谳改判陈菊上诉得直,陈菊维持市长资格。二、“选举无效”官司:A、二审若判黄俊英上诉败诉,选举有效,陈菊市长资格维持。B、二审判决黄俊英上诉得直,市长选举必须重新选举,但仅限于被一审法院宣判无效的选区(包括整个高雄市或高雄市内个别选区),陈菊、黄俊英可以直接参加“连续赛”。但“行政院”亦须在此期间,派人代理高雄市长,直到补选市长选出。
文章引述国民党阵营内部分析认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承审“当选无效”二审的法官,政治倾向偏绿,二审官司陈菊“翻案”的机会很高。但也有人认为,单纯就法论法而言,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陈菊阵营未能提出可推翻一审判决的新事证,如果二审法官仍能恪守司法中立,则黄俊英赢面较大。
文章说,奇怪的是,陈菊阵营倒是自乱了阵脚。不知是否受其“派友”、前“内政部”政次颜万进官司的影响,以前“新潮流”为主的由陈菊获任后带来的幕僚、秘书、机要人员,就已人心浮动,滋生“五日京兆尹”心理。陈菊本人更是对自己的官司不抱信心,公开表示,她有当最短任市长的心理准备。如果市长选举官司败诉,她一定会“拍拍屁股在三天内离开”,“进退有据,身影漂亮”。她也正好可以休息,调养身体,效法民进党前主席林义雄到处“游学”。这种悲观气氛,已犯了“未战心理自败”的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