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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新政收效微 台媒讽其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7年12月19日 10:1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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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台湾“财政部”为取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减免税优惠而努力时,这几天却又看到了“财政部”在提送给“行政院”的“离岛建设条例”与“加值型与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二个修正案中,新增了一些减免税的措施。不同的是,前者的对象是所得税,后者的标的则是营业税。“财政部”解释,为了促进离岛观光发展,特别给予离岛设置免税商店优惠,免除包括营业税在内所有相关税费。而为了减轻物价上涨压力,乃修法授予“行政院”机动调降大宗物资小麦、大麦、玉米、黄豆等进口营业税的权力。

  台湾《工商时报》今天刊载社论表示,“财政部”对所得税与营业税的减免政策态度前后不一,背后或许承受了相当大的政治压力,但是,身为主管机关,专业的考虑与坚持仍应是最后的防线,“财政部”不可轻易弃守。

  其实,现行“离岛建设条例”第十条已经规定,“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之营业人,于当地销售并交付使用之货物或于当地提供之劳务,免征营业税”。当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即是为促进离岛的观光产业发展,不但当地人的消费可免税,去离岛观光的旅客在当地的消费亦无须课税,希望借此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刺激在地交易活动热络。惟此例一开,形同台湾营业税课征的“一岛两制”,造成地区间税制的不公平,而为防止离岛免税商品“回流”台湾本岛,谋取不当利差及扰乱市场秩序,更增加了许多税务稽征上的成本。尤有甚者,免税实施迄今并没有发挥预期效果,离岛产业发展始终未见好转。

  社论指出,惟减免税的享受就如同吸食毒品一样,不但容易上瘾,且会愈陷愈深而难以自拔。果不其然,离岛地区的“立法委员”不久前便变本加厉要求“财政部”提出修法,将现行免税营业人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规定废除,以进一步保障离岛营业人的免税利益。如此做法形同将免税效果扩大到其它阶段或地区,对营业税制的完整性将造成极大伤害,“财政部”坚持不肯同意。但为了抵挡民代的政治压力,“财政部”乃另辟蹊径,想出了以设置免税商店的点子,作为“立委”要求扣除进项税额的交换筹码。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免税商店的设置乃是以过境或出境的旅客为对象,换言之,系以不在岛内的消费行为为主。因此,岛内免税商店的设置仅区分二种,一种为机场港口免税商店,设在国际机场与港口管制区内,另一种则是市区免税商店,设在国际机场或港口“邻近”的都市区内,而且,适用的旅客须持有护照或旅行证件。由于免税商店的营业税率为零,故无进项税额不得扣抵的问题,如此不但可以符合民代的要求,另一方面,透过对免税商店设置条件以及销售货物金额或数量的限制,又可以达到减少免税物品被大量转运至台湾本岛的疑虑。

  “财政部”这项“两全其美”作法,似乎颇有创意。但严格而论,其与“立委”们的主张只是“大恶”与“小恶”的差别而已。站在专业的立场,“财政部”实不该只是因为恶小而为之。更何况,如此做法乃扭曲了免税商店原来以外国旅客为对象的设置目的。由于未来在离岛免税商店购物不论岛内或外国旅客均可适用免税,但外国旅客却亦须受“限额或限量”的规范,这似乎与吸引外国观光客在台湾购物消费的“立法”意旨相互抵触。

  至于,对大宗物资进口营业税调整的机动授权,社论亦有几点质疑。首先,为减轻通膨压力而降税,其实施论成效若何?“财政部”如何确定这四项农产品纾解物价上涨的效果最好?如果同样的逻辑成立,那么,进口原油是否应该是第一个优先考虑降税的物品?其二,加值型营业税的特色即是最终消费阶段前的免税,会因“追捕效果”而丧失了免税,只是图利了大财团进口商,对于利用这些原料所制造出来的下游产品而言,并未得到相同的好处。若此,如何期待对大宗物资降税真的会有减轻物价上涨效果?其三,机动授权的目的乃系为了短期间物价的稳定,类似的机制早已存在于货物税(对油品)与关税之中,但既然是一种短期弹性的因应措施,“立法”授权时自然便应予以适当的时间与幅度限制。现有货物税与关税对此皆有百分之五十内增减的规定,关税甚至还以一年为限,这次营业税的授权则完全未有类似限制,这点未来可能变成一个“尾大不掉”的税制漏洞。

  社论最后说,我们知道“财政部”面对上述营业税的减免问题时,承受了很大的“由上而下”压力,似乎亦很无奈。但如果牺牲专业所换得的却是不一定有效的政策,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代价,值得吗?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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