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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选举短线操作 “转型正义”无奈染污名

2007年12月05日 13: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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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仅有六条条文。授权检察机构成立特殊的“究责委员会”,负责对“二二八”事件以及戒严时期,滥权的加害者,如行政官员、“司法”与警察人员,展开法律追诉行动。并以(特别)“立法”取消既有的刑事追诉的时间限制,甚至扩张到追诉到“死人”。又因为当事人可能已经死亡,造成被追诉者无法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故而规定,“‘应命’其三亲等以内的家属,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有先人被起诉,其三亲等家属就一定得负起为先人辩护的后果,并无放弃的可能,故成为争议焦点。反对者因此痛剿:“株连九族、其心可议”,而提案委员则反驳,这是周到且必要的考量,但是对于“应命”三亲等代为行使刑诉权,其背后有关“责任继承”的预设,一时也难有合理解释。 

  炒作选举短线利益

  台湾《苹果日报》今天刊文说,除了谴责粗糙的“立法”提案之外,有两点仍需要社会认真思考。第一,“转型正义”作为一个过程,无论在抚慰创伤,保卫人权价值,建立未来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有绝对的必要。但衡诸外国经验,此项工程不但艰巨且困难。且需要高度的价值与政治支持。但近百年来,由于台湾特殊历史条件,所形成的“缓慢与渐进”、相对“低成本”的政治转型,从来都缺乏一次有效的彻底的洗牌。在此渐进过程中,政治与社会出现势均的对立与内耗,一方面利益冲突不断,另一方面跨党派反省与合作严重不足,造成社会价值裂解,导致推动转型正义所需要的沛然力量无从产生。

  目前一些提议“转型正义”的政党与政治人物,社会对他们的信赖感已经很低,进而怀疑他们到底是选举短线利益的炒作,还是诚意地谦卑的愿意面对历史,为未来追求正义的社会关系而努力。主张者正当性不足的结果,反而造成“转型正义”工程的污名。

  文章指出,第二,本案“立法”说明,自称可以因为对于加害者进行追诉,进而可“还给大多数外省人清白”。“立法”者之意,是假定加害者只限定于少数外省人统治集团,不应该由大多数外省人来共同背负压迫者的污名。本立论假设台湾所有“外省人”,不管先来后到与出生年月,目前都蒙有“不白之冤”,只有设法把“坏苹果”与“好苹果”分开,才有可能让好苹果好好过日子。但,为何所有外省人都先要被怀疑,先承担“不白之冤”呢?然后还得费功夫、再绕一圈设法来为他们洗刷罪名?为什么不检讨很多外省人十几年心头的疑问,有关“被歧视的‘原罪’”问题?又是谁一直在指控这个“问题类属”呢?一群异质的人本来就不应该被视为问题类属。如果问题制造者不能躬身反省应负的部分责任,又如何可能“还其清白”呢?

  反求诸己谦卑面对

  文章认为,如果本案真的通过,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所有的被起诉者,不论是个人或是团体,其中可能有不少是外省人,但也不能排除有台湾人,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族群代表”的审判。如果从受害者的面貌来看,就会有更清楚的视野,以威权时期不当审理的“补偿案件”统计来看,外省人就占了四成多。所以,即使以受害者来论,就不是单一的“受害族群”代表的追诉行动。那么,又如何能说“外省人这一堆可能有问题的苹果”,可能因此被归类为“无问题”呢?

  文章最后表示,现在,对于现在口口声声说“转型正义、转型正义”的短线操作,不管是赞成者或者反对者,我们只有一句话回应:“反求诸己,谦卑地面对所有的受害者的历史”。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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