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晚报》3日发表社论说,十几年前开始,“二二八”事件不再是禁忌。而从“二二八”事件延伸到戒严时期的白色恐怖,另一个禁忌也被掀开。历史禁忌是被掀开了,从对受害者的补偿,到历史真相的探索,然后现在是对“加害者”的责任追究。
社论指出,“二二八”事件刚从禁忌浮上台面时,还没有人援引“转型正义”的观念,当时追求的只是对受害者的平反,弭平其所受的名誉、精神和实质损失。所以“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最初用了暧昧的“补偿”字眼。接着,在学界不断探讨“二二八”事件的历史真相之后,“行政院”也成立“二二八”事件调查小组,调查结果虽不能完全让各方满意,但李登辉也曾以“总统”身分,公开向受难者家属道歉。“二二八”事件在台湾,似乎也应该到了一定的尾声。
自从“转型正义”这个概念被引用之后,现在民进党主张“二二八”事件不只要赔偿受害者,不只要探索历史真相和定位其历史意义,还要进一步追究加害者责任,于是有了“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也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怎样界定“加害者”?当时奉命行事、执行上级任务的人,可以被当作“加害者”而追究责任吗?如果“加害者”是下达命令者,那么指的是当时台当局的统治者。既然是追究当局的违法责任,又怎会变成是追究加害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又怎会变成是连三亲等都要为去世的“加害者”行使诉讼权利的“株连九族条款”?
社论认为,“二二八”事件,乃至于后来的白色恐怖,是当时的台当局对人民的不当作为。但长久以来,被说成是外省人对本省人的作为。而现在民进党提出的草案,说穿了是不承认台湾当局之间的延续性,依旧要把这两个历史事件看成是国民党和外省人的作为,最终结论是要国民党拿党产来赔偿。先有了这样的设定,再出现这样违反学理和常识的“株连九族条款”,也就不足为奇了!
社论最后指出,转型正义的概念从东欧过来,但东欧的转型正义真的是这样吗?这样的“转型正义”究竟是要让整个社会回复到“正义”状态,还是在进行报复?操弄选举?包容与宽恕,似乎成为草案的绝响!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