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渲染悲情演化为制造仇恨 民进党已无计可施?

2007年12月05日 12: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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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华日报》今天发表社论说,由民进党籍“立委”王幸男、王拓、王世坚提案、卅一名委员联署的“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日前送交“立法院”程委会审议时,在国民党反动员下被封杀。“案发后”,“司法院”及“最高检察署”不做表态,陈水扁“总统”也缄默不语,实不知民进党当局安的是什么心?

  “二二八事件究责”草案,实民主社会“百年不遇”的提案,今为留存其真,就提案的“三王”之外,特将联署人“芳名”罗列如下:张惠庆、黄伟哲、余政道、蔡同荣、许荣淑、林树山、陈宪中、郑国忠、林重谟、邱创进、张花冠、陈莹、李俊毅、李明宪、郑明谷、薛凌、杜文卿、王淑惠、叶宜津、林文郎、蔡其昌、郑朝明、庄硕汉、郑运鹏、吴富贵、陈银河、陈朝龙、吴明敏、林淑芬、蓝美津、卢博基。

  社论暗讽,上述衮衮诸公,或为政坛上的熠熠巨星、或为沉潜若哑人,但他们在提案上签下大名,而今而后,应可在“中华民国”“宪政”史上“名垂不朽”矣!

  凡粗识民主法治ABC的人,无不知道在民主体制下,包括法、律、通则、条例、特别法都有一定的位阶,亦即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下,任何可供民主法治运作的律则,都不能违背宪法、抵触法律,否则民主的基础必然动摇而流于威权化甚至极权化。

  社论说,纵观“二二八事件究责”草案,从开宗明义揭示“政府违法责任”,到最后一条“本条例自公布尔日起实施”,其规范可谓“震古烁今”而成为“民主奇观”。其中第四条规定,“本条例之刑事责任追诉”,不适用追诉时效消灭、被告死亡等法律原则,“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以内血亲续行程序,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国民党为此直批株连九族,岂为无因?

  撇开第一条已将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的当局罪名化、背离“罪刑法定主义”不谈,第四条规定则完全悖逆“刑法”的“不溯既往”、“类推适用”、“罪刑擅断”等精神;又在第六条规定“最高检察署成立项目小组”、“司法院成立特别法庭”之下,非仅对当时主政者进行鞭尸犹有不足,还“应命”其后嗣三亲等以内之血亲到“特别法庭”接受屈辱性的公审。

  “刑法”固有“应报主义”以牙还牙的本质,但在“人性本善”、“刑期无刑”的实证下,正如废除死刑已成普世价值,台湾死刑之执行也已减到最少,“二二八事件究责”草案竟将“应报主义”无限上纲为“报仇主义”,对当年主政者及其子嗣展开铺天盖地的“追杀”;甚至该草案第五条还规定,“确定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应赔金额”,简直假借转型正义肆行抄家灭族的清算斗争。

  社论最后指出,“二二八事件究责”草案毋宁是陈“总统”不断制造对立、裂解族群的产物。当局存在的目的在于营造乐活的环境,民进党当局反其道而行,应验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所谓第三波民主化的逆流,已在台湾出现,凸显民进党当局已由过去的渲染悲情,演化为现今的制造仇恨,俨然形成“专制式的民主”,是以民众应深自思量,民进党当局基于选举考量,除了制造仇恨还能做什么?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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