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今天刊登署名文章提醒“文建会”和“教育部”,古迹是“全民的文化资产”,不是“你家财产”。“文建会”和“教育部”只顾和台北市政府斗法,不顾教育和文化单位的应有立场,开了民主倒车,令人惋惜。
文章说,1982年颁定“文化资产保存法”,一、二、三级古迹的审定权责集中在“内政部”。1997年修正改成“国定”、省(市)定、县(市)定三级古迹,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同时将古迹的历史文化诠释权还给地方,由地方政府依据当地历史条件,决定古迹审定标准。随后发生多起事件,地方政府不顾民意反对坐视古迹拆除,最引起关注的是嘉义税务出张所。嘉义地方保存团体,用尽所有“文资法”救济管道,都不能阻挡市政府拆除税务出张所,文化界于是要求“文建会”修法,保留“中央”介入空间。当时“文建会”对此十分保留,认为恐怕破坏地方自治及地方文化自主精神,几经斟酌,最后增加“文资法”第十一章附则,写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致危害文化资产保存时,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机关命其于一定期限内为之;届期仍不作为者,得代行处理。但情况急迫时,得径予代行处理”。
文章认为,“文建会”当年对地方自治和地方文化自主的护卫,对照如今修法扩大“中央”介入权限的急迫,昭示“文建会”进退失据,自贬为政治斗争的抬轿者。二十多年来,多少古迹专家学者、“文建会”历任主委以及相关官员的努力,竟一夕间全然枉费。
文化争议须用文明手段寻找共识,不是比权力大小。台北市政府指定中正纪念堂为古迹,不论是否适当,都无法解释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危害文化资产保存”,更不至于“情况急迫”;“教育部”竟以保存观点或利用方式不同而强行介入,态度粗暴,无视“文资法”的保存精神,真是古迹保存负面范例。
“文资法”逻辑是,行政部门有责阻挡民间不顾文化大义的破坏行为;假设地方政府可能失职,“中央”故须有更大权限。如今看来,“文资法”另一漏洞,在忽略“中央”也可能咨意妄为,果真如此,文化资产沦为殂上鱼肉毫无生路。
文章最后批评说,中正纪念堂更名以至古迹权责争议,如此重大,却始终由少数人决策,没有公民讨论,没有透明程序,也不在乎民众感受。“文资法”不能阻挡中正纪念堂改名,无力保护“大中至正”牌楼,但历史会清楚纪录,“文建会”和“教育部”如何以不民主的手段,催生“台湾民主纪念馆”。而这又是台湾民主何等难堪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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