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事责任。(5月27日《重庆商报》)
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历时半个多世纪,即将寿终正寝。不少高温致死案例以及坊间多年的呼唤,终于让高温立法即将从梦想变成现实。在今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这次立法或许给劳动者带来清凉气息。
据悉,新办法有五大变化:一是首次立法界定了“高温天气”;二是适用人群从部分行业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三是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四在标准上比以前更为细化,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五是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可追究刑责。这些变化充分体现出了立法善意,对经常在高温下劳动的人群犹如一把“遮阳伞”。但是新办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现在断言为时尚早,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实中被架空的制度并不乏见。
事实上,此前除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外,一些部委和地方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据媒体报道,去年一项针对“高温津贴”的调查显示,在露天工作的几个行业受访职工57.7%未拿到高温津贴;建筑工人当中90%不知道有高温津贴;快递员七成没领过高温津贴;环卫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统一。
高温关怀制度为何难以落到实处?综合各种观点看,一是因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有制度漏洞,二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制度刚性不足。除此之外,在笔者看来,还有一些原因让烈日下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伤害,而需要新办法查漏补缺,从根子上予以解决。
比如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了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这可能让加班费、高温津贴等福利与劳动者“无关”,逼迫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 一旦因为高温停工,就意味着他们自我停薪。所以说,新办法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完善工资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防止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权益,不能单纯地指望高温立法,还要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比如北欧一些国家把带薪“热假”写进了劳动法——— 气温超过35℃就可享受带薪“热假”。
好的制度要想不被架空,除了完善之外,关键在于执法。各级执法部门能否不惧高温主动执法,还需要观察。如果劳动者因为“停工停薪”不敢或不愿举报单位违规,而监管者又不主动巡查暗访,结果可想而知。
一言以蔽之,高温立法能否为劳动者撑起一片阴凉,一是在于这部高温法规是否完善,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配套制度是否健全;二是在于劳动合同法、工资条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能否与之配合与衔接;三是在于地方监管部门是否懒政惰政,或是片面追求GDP增长而顾及资方面子,而不看劳动者挥汗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