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温津贴得到制度保障

时间:2011-07-29 16:12   来源:中国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天8元,但多数企业落实不到位,受访人中只有四分之一能拿到高温津贴。(7月28日《楚天都市报》)

  毋庸讳言,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想给工人高温津贴,是造成多数工人无法享受高温津贴的原因之一。但是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监管不力,才是导致高温津贴成为白条一张的根本原因。

  实际上,高温津贴并不是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等法律精神以权利形式规定的,而是一直以福利补助的形态出现的。前者,是法律规定,是劳动者的权利;后者,得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单位领导的态度。所以,只有建议性、指导性但缺乏强制性的文件在执行中必然受阻。因此,尽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非常关心酷热高温下的劳动者,为他们下发了不少通知、出台了不少规定。但是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却是落实难、执行难。

  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立法比较滞后,目前惟一的全国性政策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一部暂行了四十多年的“暂行条例”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而且,“暂行条例”对高温的界定、高温休假、高温补贴等具体细则均未明确,也未规定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显而易见,暂行了49年的“暂行条例”与时代发展的差距较大,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脱节,很难保障劳动者高温劳动的权利。由此可见,群众的安全需要“高温立法”、时代的发展需要“高温立法”、社会的和谐需要“高温立法”。

  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也考验着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现在,高温津贴和高温劳动保护已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迫在眉睫,当前应该制定高温劳动保护条例或在劳动保护法律框架内增设相应条款,各地依据这些条款制定实施条例。

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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