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高温下的权利只能是望梅止渴
高温又至!中央气象台连续多日发布高温预警。7日,浙赣闽湘渝川等地气温已蹿至38、39摄氏度。
开公交的司机、马路上的交警、蹬三轮的送水工、拌水泥的建筑工……这些烈日下的劳动者又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高温下的劳动保障,已经不仅是“体面劳动”的问题,更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必然措施;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
遗憾的是,现实中情形往往是:一方面是基层劳动者的权利在高温中常常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管部门的“高温保障零投诉零受理”。矛盾背后,暴露出极端天气下社会劳动管理制度的“真空”。
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暂行”了51年,不具备强制效力,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而无论是《劳动法》、卫生部等四部门2007年联合下发的通知,还是广东、浙江等省份的相关规定,也都模糊而缺乏操作性。什么是高温天气?中暑是否算工伤?高温怎样延时休息?高温补贴如何制定怎样发放?谁来监管和问责……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这些问题永远只能以问号方式存在;而高温下的权利,永远只能是望梅止渴。
一个各界呼吁多年的“民生”法规,为何就千呼万唤难出来呢?
必须承认,社会高速发展、急速转型,法律的完善与补充任务繁重,每一部法律的出台也都需要大量调研、论证,相关部门“力量有限”也是客观存在。如此,带有“时段性”的高温立法,难免湮没在众多“很需要、很急迫”的法律法规中。
但制约“立法提速”的另一因素则当引人深思。据业内人士介绍,高温下的劳动保障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像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安全,属于安监部门管;劳动卫生,则由卫生部门分管……“九龙治水”极易造成“群龙无首”,一项论责任要各方分担、论利益却与部门无涉的工作,常常会由于缺少强力的调配、精确的协调和统一的部署,失去推动力。
也因此,要填补高温关怀的“制度真空”,从长远看,当然立足于立法提速;从现阶段看,或许可以“外力驱动”,先简再繁。比如,立法部门可联合相关部委,制定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单行规定;各省也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制度设计,或把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障作为民生政绩的一个考核要素,或推出面向一线劳动群体的高温休假、高温津贴、高温疗养措施。同时,还可以通过听证会、网络问政等形式征集民意,积极为全国性高温立法做好基础性工作。
高温立法立的是社会规则,清凉关怀则是我们心中良知的法则。在我们呼唤“道德利润”、“民生GDP”时,希望更多的劳动保障、劳动权利,能像凉爽的清风一样,吹到每一个炽热的盛夏、每一颗滚烫的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