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市民溺水,该市冬泳协会成立的民间公益组织——水上义务搜救队队员到场施救,遭到郑东新区巡防队员的阻止,要求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溺水者死亡。经调查,郑州并不存在“打捞许可证”。郑东新区称,巡防队无法核实搜救队员身份和判断打捞能力,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予以阻止,同时否认要求出示打捞证(8月8日《京华时报》)。
公益性组织对溺水者施救被阻止,巡防队员不仅未下水施救而且阻拦市民下水——这样一则关乎人命的新闻,再附属上见义勇为被遏止的道义与非道义,注定会引发如潮的口水淹没掉巡防队的回应。加之行政许可泛滥成灾,一众巡防队员口出大言创造了一个“打捞许可证”,更会让汹汹的舆论火上浇油,引来口诛笔伐一片。
但是,翻看河南当地报纸更详尽的报道,事件原貌是:负责溺水救援的消防部门从事发当天中午到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发地点寻找打捞溺水者,义务搜救队队员于当日15时许赶到现场,其时消防官兵并未停止救援。巡防队对此的解释是:如果真是救溺水者,属于紧急情况,搜救队自然可以下水救人,而如果打捞的话,因为运河内禁止游泳,最好由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
这种背景,几乎可以把公众熊熊的怒火浇灭一半。站在生命安全的角度看,现如今毕竟不是“英雄少年”赖宁的时代,不能高扬着集体主义和公共责任的大旗,去鼓励没有救助能力的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冒险。当然,水上义务搜救队队员也并无不当,他们强烈要求义务打捞溺水者,其人道精神或者是见义勇为的精神,在现今的社会语境下,是极为珍贵的。
如果抛开那张纠缠不清的“打捞许可证”不谈,巡防队和搜救队之间的纠纷,最终可以归结为官民隔膜。具有审视价值的事实是,郑州水上搜救队自2005年成立,此后不但义务打捞过溺水者,也救过溺水者。这样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应该被当地有关部门所听闻或者知晓,但是,从新闻报道以及双方的纠纷来看,事发现场的郑东新区有关领导以及巡防队,对这个屡次救人或打捞的民间组织,几乎一无所知,而且,并没有当场向其他有关部门核实的兴趣。
一方是行政命令冷酷的有关部门,拒绝民间参与救助的热情;一方是民间公益组织救人不舍己的道义担当,二者就这样隔膜着。换句话说,事发现场代表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与民间热情是一种抵制的关系,而非合作的态度。这种情况下,或有或无的“打捞许可证”不过是一个导火索。所以,真正需要反思的,是怎样增强官民之间的互信与互动,共同推动社会的道义热情,共克灾难或者减少人间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