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这也是中国52年来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见5月27日《中国日报》)
在本次“高温立法”正式出台之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仅有一个《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然而,这个“暂行办法”是1960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暂行”了半个多世纪,其内容早已与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严重脱节。
和以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的“高温立法”,对高温标准的界定更明确更规范,其保护对象也从部分行业扩大至所有的劳动者,在劳动者的权利标准上,明确规定中暑死亡视为工伤事故,当事人享受工伤待遇。不仅如此,该办法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可以追究刑责,可视为事实上的“高温入刑”。从以上这些角度来说,此次“高温立法”无疑是一种全面的进步,值得肯定。
很显然,“高温立法”体现了国家政策上的善意,如果执行到位,必然会对劳动者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可以让劳动者享受到更多的合法权益。换言之,“高温立法”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保证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现实中不折不扣的执行,则再善意、再温情的良法,也会沦为一纸空文,广大劳动者也只能画饼充饥。
这并非是杞人忧天,在这方面一个很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加班费困境”。关于劳动者的加班费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也有规章约束,可是到了现实中,加了班却拿不到加班费的劳动者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还不敢声张,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不愿也不敢因为一笔加班费而丢掉一份工作。
“高温劳动”也面临着和加班费一样的困境,当劳动者在到底是高温下劳动,还是彻底丢掉这份工作之间做选择的时候,劳动者该何去何从?所以说,要保证“高温立法”真正发挥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职能部门除了要积极受理劳动者的举报之外,更要学会主动出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站到博弈的对立面之前,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常态检查,在用人单位面前树立一道“高温高压线”,让其有所忌惮,不敢轻易触碰这道高压线。如此一来,才不会让劳动者以可能丢掉工作为代价来维护“高温立法”的尊严,“高温立法”才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