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信用记录,已引起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关注,但同时仍有诸多公众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不屑一顾。
今天,我们刊发的故事告知大家,信用为何物,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将对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造成巨大障碍。
诚信已不再是道德话题,在立法和制度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它已成为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编辑手记
吴女士向银行贷款购房后,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经仲裁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吴女士的银行购房贷款由开发商代为偿还。
当吴女士异地再次贷款购房时,却因银行宣告其有信用“污点”遭到拒绝。吴女士经查得知她的信用“污点”缘于开发商未能归还贷款,遂要求开发商及时还贷。
开发商还清贷款后,吴女士的信用“污点”仍然无法撤销。无奈之下,吴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到银行消除自己的信用“污点”,恢复名誉,从而引发了江苏信用“污点”名誉侵权第一案。
日前,镇江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第一套住房
2003年底,44岁的吴女士从浙江温州来到江苏镇江工作。
购房:2004年初,吴女士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21.8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2006年底交房。
贷款:2004年12月15日,吴女士首付6万元房款后,镇江某工商银行与吴女士、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吴女士发放贷款15.8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开发商的房屋,期限为20年;吴女士授权工商银行以其名义将贷款划入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吴女士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为吴女士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5年1月4日,银行将15.8万元划入开发商账户。此后,吴女士每月准时到银行等额本息还贷。
仲裁:2006年,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
2007年,吴女士以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12月18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吴女士各项费用24万余元。
随后,吴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拖欠:吴女士因经济拮据,无法归还银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至2008年5月4日,吴女士还欠银行本息14.6万余元。
诉讼:2008年5月,银行因吴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房屋贷款,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吴女士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为由,将吴女士、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归还贷款及利息,开发商对吴女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2009年3月2日,镇江市京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6万余元,开发商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协议:法院判决后,吴女士归还了当月房屋贷款后,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吴女士首付款6万元及已付贷款,剩余12万余元贷款,由房屋开发商向银行按期交纳,房屋由开发商收回。
吴女士以为就此两清,自己和房贷再也没有瓜葛。
第二套住房
购房:2009年4月,吴女士到上海工作并准备在当地购房。其选好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到银行申请贷款。
“污点”:银行工作人员告之:“你在江苏镇江尚有购房贷款12万元未还清,偿还日期截止到2009年的2月,总计应还款29笔。你的不良记录,已被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按规定不能发放贷款!”
仲裁:为了消除银行信用“污点”,吴女士多次与镇江房屋开发商联系,催促其尽快还清银行贷款,但对方一直拖延。
2009年7月,吴女士来到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房屋开发商还款。
镇江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女士的请求。此后,开发商偿还了所有贷款。
纠纷:吴女士从镇江赶回上海到银行办理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以她的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没有消除为由,退回了贷款申请。工作人员解释道:“银行不良信用,是对没有信用的人进行的一种登记,登记为不良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一旦被登记,不因以后不良原因是否消失而被消除。而且,银行信用不良登记为电脑网上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不能随意消除。你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有了信用不良记录,现在虽然归还了贷款,但不能说明过去不存在不按期还贷款的行为。”
“如果你真不是恶意拖欠,应到贷款的银行说明情况,让他们按程序消除你的不良记录。”
吴女士从上海赶到镇江,向银行表明贷款已和开发商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偿还,其没有任何过错。况且现在开发商已经还清了全部贷款,希望消除她的银行不良记录。
银行认为,房款是以吴女士名义所贷,银行向贷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可一笔没有归还,不能消除不良记录。
吴女士认为,银行出现信用“污点”,皆源于开发商的过错,再次找到开发商,希望其向银行说明情况,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开发商向吴女士表示歉意的同时认为,不良记录属银行行为,开发商没有权力让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诉讼:吴女士多次与银行、开发商交涉无果,决定寻求司法救济。
2009年10月12日,吴女士向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向银行说明情况,为其清除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中原告吴女士认为:“我与开发商达成退房协议,约定开发商退还已收房款并由其向银行按期交纳房屋贷款。开发商没有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导致原告的信用状态出现不良记录,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到银行说明真实情况,为原告清除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名誉。”
判决:法院经审理院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按退房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得吴女士的银行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下降,影响了对吴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吴女士名誉权,其要求开发商到银行说明情况、清除其名下不良贷款记录,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9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到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为吴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9年11月6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底,房屋开发商按判决书所载内容,协助吴女士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消除了吴女士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以案说法
信用记录离我们越来越近
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银行信用“黑名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在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
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收集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据银行显示的资料,目前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中的污点主要有四方面来源:
一是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银行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
二是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银行、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正在服刑期间或最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形之一的。
三是经发卡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四是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近12个月内曾经出现过逾期60天以上不良记录。
从目前在册的信用记录来看,个人进入“黑名单”仅属一部分,除少数“老赖”外,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市民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如何防范和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银行信用出现污点?银行工作者支招:目前个人贷款项目中最多的是房贷,造成还贷不足额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利率调整,贷款者应随时留意。同时,客户在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要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即使个人忘记还贷,银行可联系通知,不至于出现逾期,留下信用污点。
此外,许多市民因为手中持卡太多,容易造成疏忽,可以把自己的多种信用卡与工资卡进行捆绑,即使其他卡中没钱或是金额不足,金融机构可以从工资卡中代扣,避免因疏忽导致的信用记录污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不断发展,一些市场交易失信失范的行为逐步被制约。但是,由于征信体系涉及的诸多环节不尽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运行中也就难免遭遇种种尴尬,“一次不良是否终身记录”、“征信系统不能收集哪些信息”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说,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将以银行信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扩容”,收录,包括缴纳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费信息;个人欠税、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等。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不良信息行为或事情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用记录将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接近,对我们的生活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增强个人信用、履行诚信职责,已逐渐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江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