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规范整改计划,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达到监管要求;随后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意见》的要求。
若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新业务和正在申请的业务也将冷处理。此外,没有达到这一要求的券商不能上市。
券商的“一参一控”是在2008年4月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得到明确的。条例规定“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次证监会对汇金、建银投资的情况表示,这两家公司的“一参一控”时限更远。即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继续按照重组方案执行;重组方案没有明确退出时限的,可在《管理条例》实施起五年内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汇金、建银投资旗下目前持有10家券商的股权。一些市场人士认为“一参一控”要求会造就一个“巨无霸”券商。而另一些人士则认为,汇金和建银投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解决好利益的平衡问题。(记者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