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保护更需未雨绸缪

时间:2012-05-30 14:24   来源:中国台湾网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5月27日法制晚报)

  历经半个多世纪,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防暑降温暂行办法雷打不动,重新修订出台,迫在眉睫。此次立法不仅将第三产业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而且依据气象标准确定35℃为高温的底线,折射了法治进步,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是,高温劳动保护仅此还远远不够。比如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3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等,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条款,强制性力度不够,而且脱离现实,像职工带薪休息权一样华而不实。要看到劳动者顶烈日,冒酷暑,挣的是养家糊口的养命钱。他们迫于生计,不得不“被自愿”高温作业,一般不会主动投诉,企业因此免责,出事后最终受伤的还是劳动者本身。既然确立新的防暑降温制度,就必须基于人性化的考虑,从更多的细节处为劳动者的权益未雨绸缪。应更多地要求企业“具体做什么”,而不是只说“什么不能做”。

  在欧美发达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大都建立起政府、雇主和工人都参与其中的共同管理链,尤其是将企业责任明确到具体的细节,从源头上排除和防范劳动者的健康安全隐患。有“三大亮点”:第一,雇主要向职业健康安全代表和工人提供高温劳动保护培训,重点培训劳动者自己或同事中暑后如何处理等。要求企业必须拿出高温预案,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高温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第二,美国和加拿大采用高温适应计划,对此前未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采取逐个工作日递进工作量的办法,让工人适应高温工作环境,区别有高温工作经验的工人实施适应计划。这一计划充分考虑了人体对高温的适应原理,能有效预防高温病。第三,将中暑视为“事故”,以此确定伤害救治与赔偿。这些理性务实的规定,不仅尊重科学、尊重人的生理特性和健康诉求,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加大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责任,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将管理人员、工人都纳入其中,劳动保护无旁观者,劳动者是保护的核心,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中国台湾网网友: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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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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