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立法应“奖惩结合”

时间:2011-10-20 17:29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昨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见义勇为”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我们的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谁也无权置喙和指责。但是,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在7分钟内先后有18名路人从其身边经过而熟视无睹,直到拾荒的阿姨将悦悦搬离街心。有消息说,悦悦已被宣布脑死亡,我们在痛心、谴责和拷问之余,是否该严肃的考量下该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的再次重演?俗话说:“法律是社会公正最后的一道防线。”在网络论坛上,颇多的网友建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惩罚见死不救。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先生还联系了不少的法律同行来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见死不救”立法不是我们的突发奇想,在国外不乏相关的立法例。在欧美,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是一种“罪与罚”。《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依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在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皆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换而言之,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在欧美颇得人心,而且还扩展到了法律之中。

  诚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所言,“我们的道德缺失太严重了,有必要使一部分道德法律化。”我以为,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源于道德义务,没有被广泛接受并信奉的道德信仰,单纯的法律义务根本无法实施。俗话说:“受人点滴之恩,当涌泉相报。”救助受益人于情于理都应“厚谢”见义勇为的“恩人”。同时,危险行为大都与政府的疏于作为和不作为有关。如悦悦被车碾致死的背后,有关部门是否尽到了及时救助等义务。所以,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其次,“见义勇为”由道德义务上升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但“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以为,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确认。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能救援而不救援,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可直接引用《刑法》第14条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款,按间接故意杀人罪给予处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的,可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责令相关责任公开承认错误和公开赔礼道歉等。(中国台湾网网友: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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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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