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21日社论指出,台湾民众不知陈聪明是否泄密纵放黄芳彦,但从“监察院”的弹劾文看来,若谓陈聪明应有乐见黄芳彦畏罪潜逃的理由,似属合理的怀疑。因为,黄芳彦倘若进入侦审,一旦供出他与陈聪明的过从细节,恐对陈聪明极为不利。
弹劾文对2007年2月26日晚在黄芳彦家的那场春酒,描述甚详。提案“监委”李复甸认为,这场春酒,“法务部长”施茂林及“检察总长”陈聪明,一同出现在扁案及珍案重大关系人黄芳彦私宅,非仅可议,更有“犯罪嫌疑”。李复甸的判断,自是建立在合理的怀疑之上。
陈聪明事后的辩驳不足采信。他说:“若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任何人都不能与执政者身边的人交往?”但是,陈聪明身为“检察总长”,岂是“任何人”?而黄芳彦在当时已明确是扁案与珍案的重大关系人,又岂仅是“执政者身边的一般人”?而“法务部长”及“检察总长”二人,居然在扁案珍案大爆期间,双双出现在黄芳彦的家中,这又岂是一般的交往而已?
如提案委员钱林慧君所说,当时只要看报即知黄芳彦与扁家的非常关系与在扁案中的非常角色;而陈聪明及施茂林对案情内幕尤较一般人清楚,岂能不知黄芳彦是何等人物?何况,陈聪明参与黄芳彦的那场春酒,已有犯罪嫌疑;如今居然又辩称“岂不是任何人都不能与执政者身边的人交往”,故作天真无辜状,更是自欺欺人,尤是罪无可恕。
社论指出,那场春酒,可谓是最肮脏的政治场景,也是最可耻的司法丑相。若再加上在同一时期“调查局长”叶盛茂将艾格蒙情资泄露给陈水扁;民众应可想像,台湾司法行政这一块在民进党主政阶段,已然堕落、沉沦、解构至何等地步?司法行政部门的超然地位荡然,连“三长”都沦为政治仆役鹰犬;民众此刻已不仅对当时“三长”如何包庇扁案产生重大怀疑,甚至亦对当年整个“法政关系”也疑窦丛生。比如说:高捷案何以办得如此鸡零狗碎、避重就轻?
司法行政部门的“三长”,当时显已成为总统藉司法为统治及政争工具的共犯结构。可笑的是,陈聪明在黄芳彦家的春酒宴,调查报告居然是出自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之手;而施茂林的报告当然是照抄陈聪明的答辩书。施茂林在报告中不说当日自己也在场,陈聪明当然也不说施茂林在场。现在,“监察院”的弹劾文指出二人同时在场,姑且不论“犯罪嫌疑”,仅以二人在报告中说谎伪证,他们还有资格担任“法务部长”及“检察总长”吗?
据说,“监院”弹劾陈聪明,引发“检方基层”的反弹。难道检察官认为陈聪明与施茂林在扁案沸腾时应当赴黄芳彦私宅之约?难道谓这场春酒中有“犯罪嫌疑”,不是合理的怀疑?难道不怀疑“帝王证人”黄芳彦的逃亡,与陈聪明怕他在进入侦审后将他咬出有关?难道认为陈聪明事后故作天真无辜地将黄芳彦说成“一般交往”不是胡说八道?“监察院”的弹劾,是在扁案告一段落后才发动,然而,所谓的“检方基层”却认为干涉司法;再者,“监察院”的弹劾,其实是在为检方清除害群之马,所谓的“检方基层”竟认为是残害忠良?如此解读,宁非怪事?
这些显然是少数的“检方基层”,若与社会认知出现如此严重的落差,何不相率与各位承办案件中的重大关系人们,在即将到临的春节举行一场扩大联欢春酒,并昭告民众:这只是“任何人与一般人的平常交往”而已!
陈聪明如今的态度其实与一般嫌犯无异,不外就是一句:“拿出我犯罪的证据来!”;若无犯罪的证据,岂能弹劾我与黄芳彦喝春酒?“检方基层”看多了这类理不直却气壮的嫌犯,难道会认为陈聪明这种犯后态度,可以作为后人的示范?
社论最后表示,台湾司法界若要自救,必须建立正确的人物典型。施茂林、陈聪明及叶盛茂“三长”,非但其个人的言行可议,甚且已然与当时的“总统”一体成为重创司法正义的共犯结构(还有帮“总统”向“立委”拉票的大法官城仲模);这是“解严”以后力倡司法公正独立的大沉沦及大解构,也是民进党对台湾社会造成的难以弥偿的伤害。倘若台湾司法界尚不知引以为耻,反而竟有物伤其类的味道;那就不只是陈、施、叶“三长”身败名裂的问题,而将是整个司法改革的解构与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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