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察总长”应否有退场机制的问题又被炒热。台湾《联合报》19日发表社论说,陈聪明的进退问题,确实造成了惨痛的社会创伤。但“检察总长”的任期保障,是维护台湾“司法独立”的重要“宪政”设计;不宜因陈聪明而摧毁此制,毕竟对于“司法独立”的维护仍是较高较大的价值。
社论简略回顾了台湾“检察总长”任期制的沿革。原本“检察总长”是由“总统”单独任命,后因顾虑“总统”可借任命权操纵检察体系,遂于2006年规定改由“总统”提名再经“立院”同意后任命,并保障其任期为四年,不得连任。此一设计,不论加入了“立院”同意权,或规定保障任期,皆在维护“总长”之独立地位,以排除政治干预,用意可谓至善。
讵料,新制首次实行即告扭曲。首位被提名的谢文定,在政争中落马。接着,陈水扁不提名望较佳的黄世铭,而提原本即有争议性的陈聪明;正巧碰上亲民党为回报陈聪明在兴票案中的情分,陈聪明遂成了首任新制“总长”。由此可见,制度的义理是一回事,提名者的私念与“立法院”的污浊却成了摧毁制度义理的凶手。此一以“排除政治干涉”为义理的新制“检察总长”,最后竟在“总统私念”与“亲民党护航”的“行政立法双重操作”中诞生。
先天不足,后天失调。陈聪明上任后,又着实辜负了“检察总长”的职守。先有坐视“特别费”不作统一见解,导致整个台湾陷入可怕的政争中;后有夜赴黄芳彦家作客的丑闻,又有纵放黄芳彦逃亡的嫌疑。这样的“总长”实非适任。
但是,若要制定“陈聪明条款”,为“检察总长”设定“退场机制”,社论认为应当慎重其事。主要的原因,仍是必须维护台湾“司法独立”的义理。现今在“立院”研议的退场机制中,有主张二十名“立委”提案经“立院”院会通过,可将“检察总长”送监察院弹劾者;有主张“法务部长”可对“检察总长”提“不信任案”者。这类方案,制造政潮的功能极大,干涉“司法”的风险极大;不能为了处置陈聪明,而将未来所有的“检察总长”皆置于那种政治刀俎之上。马英九不介入陈聪明的进退,是值得肯定的“宪政”操持,这是排除了“行政干涉”;而为保全“检察总长”的独立地位,不宜授予“立委”发动“退场机制”的权力,这是排除了“立法干涉”。
陈聪明的进退,确实是一个令人痛苦的“宪政”僵局。然而,如今“立委”对他不假辞色,舆论对他痛切挞伐,“立院”并扬言删除其部门预算,“监察院”亦对他磨刀霍霍,甚至“法务部长”也公然说“如果是我,早已知退”;可见,无论在政治上、法制上及舆论上,毕竟仍有制衡的机制。不宜轻言“立法”制定“退场机制”,那会使原本因陈聪明一例而倾此的天平,陷于未来所有的“检察总长”随时皆可能面对天平大幅倾彼的危机。
社论最后说,整个台湾因陈聪明的进退而痛苦,但最痛苦的可能是陈聪明本人。他在矢石交加中拒不去职,心中一定是想对自己的名誉有所修补。一度曾传出他打算在扁案告一段落时请辞,这也许是折衷的办法。然而,破镜难圆,陈聪明若仍有自尊自爱之心,理当将手中大案给社会一个完整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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