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监察院”以八比三通过弹劾“检察总长”陈聪明,又以七比四通过要求“法务部”须为“急速救济”的附带决议。“监察院”出重手,陈聪明以主动辞职回应。
台湾《联合报》刊载社论指出,台湾首位新制“检察总长”竟然走到被弹劾的地步,这不只是陈聪明个人的遗憾,更是司法体制的不幸。自陈聪明的角色表现成为社会重大争议以来,我们一向主张,他应当明智处理自己的进退问题;即使自认无辜,但毕竟种种言行明显已违社会期待,他作为检察体系最高首长,为维护司法清誉及民众对司法的尊敬与信任,纵然百般委屈,亦当果断辞职。倘系如此,一则自己可以保有识大体的社会评价,另则亦使司法威信减低损害。然而,陈聪明却将形势拖到被弹劾的下场,一方面陈聪明使自己在司法伦理上成为恶例,另一方面亦在台湾司法史上留下重创的伤痕。
陈聪明引发议论的言行甚多,但未必留下什么违法的迹证;因此,“监察院”的弹劾理由,并未朝“违法”部分发展,而是往“失职”方面追究。比如说,弹劾理由指陈聪明与施茂林出入黄芳彦私宅聚会,又在“立法院”答询时言词反覆,甚至亲自到已具证人身分的蔡姓建商办公室;在这些情节中,“监院”调查即使认为有“犯罪嫌疑”,但都不易朝“违法”发展,而仅认定皆属“失职”。其实,陈聪明引发的种种议论,并非仅此而已。譬如,坐视司法标准不一,政潮翻腾;唯此间出入,毕竟属于检察部门的独立权责,“监察委员”纵觉不妥,亦未便深究。再如,陈聪明与黄芳彦过从如此,有否泄密及纵放的嫌疑;这虽是一个问号,但也非“监察院”所能论断。总之,或许未曾掌握陈聪明“违法”的证据,但若谓其言行已属“失职”,应当是符合社会公议的评价。陈聪明不应出现在黄芳彦的私宅聚会,不必谈有否“违法”的证据,陈聪明皆必须在职位伦理上负起完全的责任。
社论分析,陈聪明主动提出辞呈,应是明智之举。唯若走到被弹劾的地步,不知自省,而谓“监察院”“捏造事实,恶意攻讦”,恐将更使人失望,而形同又对自己在人格名誉的伤口上撒盐;毕竟,“检察总长”这个职位最重要的职守及责任,就是维持社会对司法的尊敬与信任,而陈聪明之已失社会信任,则是一个明显而强固的社会共识。陈聪明处今日情势,不妨自问:作为“检察总长”,我还能维持民众对我的尊敬与信任吗?
“检察总长”是一个非常特别的特任官,在行政体系内无人能使之去职;所以,担任此一职位者,在专业伦理表现上更应有高标准的自我要求。但是,陈聪明却常涉瓜田李下,引发蜚短流长;而陈聪明未有急流勇退的“聪明”,非但使自己深陷泥淖,也重伤了司法的清誉与形象。这场风潮,原本可因陈聪明个人将之视作“伦理抉择”,以辞退来减低自己及台湾的损伤;如今却是动用了弹劾,伤了陈聪明,也为“首任“检察总长”的新制留下一个大伤疤。
陈聪明可议的言行,激发了等比例的强烈民愤。如前所述,陈聪明已失社会信任;民怨甚至认为,若不能处分陈聪明,整个司法体制都有问题;但陈聪明却不知以辞退自处,而必欲将情势逼到“监院”弹劾的田地。陈聪明似乎不知,“检察总长”若不能维持其伦理角色,即已再无立足的余地。其实,陈聪明的真正重伤,不在“监院”弹劾,而是在他失去了社会的尊敬与信任。
社论最后表示,陈聪明案是司法界的重大伤痛。若欲从中记取教训,即应知社会的尊敬与信任是多么重要。倘若失去了尊敬与信任,司法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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