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20日社论指出,台“监察院”昨天以八比三的票数,通过对“检察总长”陈聪明的弹劾案,并以七比四的票数通过“急速救济”之处分。未待“法务部”的处分决定,陈聪明旋即请辞!他是第一位由“总统”(陈水扁)提名,并经“国会”同意任命的“检察总长”,也是第一位被“监察院”弹劾的“检察总长”,然而,这些记录,对陈聪明而言,既讽刺又让人唏嘘。
社论说,自陈水扁案爆发以来,陈聪明反复困在扁案流言蜚语中难以脱身,其间还多次传出他倦勤之意,但都遭他否认;这次遭弹劾并决定辞职后,他出面表示,办扁案这么久,“(扁)起诉了,也押了。”他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于“立委”、“监委”非弹劾他不可,也认为“针对性太强”。
陈聪明的抱怨,容或有他的道理,毕竟,以“监察院”提出的调查报告和弹劾案文看来,他并无违法乱纪,只是于道德观感上有亏,道德观感可以成为弹劾的理由吗?对比过往也因为失言被“监察院”弹劾的前“新闻局”官员相关事例,陈聪明遭弹劾也不冤枉。
陈聪明与陈水扁案重要关系人黄芳彦交朋友,只要黄芳彦没卷入扁家庞大的弊案,陈聪明当然没错;即使黄芳彦卷入了弊案,但陈聪明公私分际清楚,也不会有错;陈聪明错的是,就在扁案沸沸扬扬、特侦组侦办动作加大加速之际,他莫名其妙地跑到黄芳彦宅邸,所谓“瓜田李下”,身为资历这么深的司法人员,陈聪明不可能不了解,他私会黄芳彦有多么不恰当,遑论最后黄芳彦竟神不知鬼不觉地潜逃离台,迄今未归。更可议的是,根据“监察院”调查报告,陈聪明会黄芳彦时竟还有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做为黄芳彦多年旧识,陈聪明当然不仅只是道德上说不过去而已。
更让人非议的是,在舆论披露陈聪明的不当行止后,陈聪明先是拖、后是赖,就是不肯承认他做过的事。而根据“监察院”调查,陈聪明出入黄家不只媒体揭露的一次而已。除了黄芳彦,同样的,陈聪明还和扁家洗钱案证人蔡姓建商应酬,离谱的是,他甚至亲往这位建商的办公处所向建商表达歉意。堂堂“检察总长”有什么需要屈尊降纡,为了一顿饭向建商致歉?这个答案,迄今陈聪明没有交待。
“监察院”认定,陈聪明身为“检察总长”,和案件当事人有不当接触和餐宴,甚至涉及纵放人犯,他又是特侦组的主管,因此“非调离斯职,无法侦办”。于是通过要求“法务部”对陈急速处分。当然,这个处分随着陈聪明请辞,已经没有意义,接下来,就等马英九3个月内提名新的“检察总长”,至于特侦组会不会因为新的“检察总长”再度面临改组的问题?就只能看后续几个月的发展了。
社论指出,铺天盖地的扁家大弊案缠绕台湾数年,也终于拔掉了一位“检察总长”。黄芳彦已经跑了,眼看着没有返台的可能,扁案仍有许多疑云因此未彻底解开,陈聪明即使辞职,所有未解开的谜依旧存在;这个弹劾案来得会不会太晚?即使太晚也必须到来,因为扁案枝叶庞杂,无案不包,第一波侦结起诉并一审判决后,还有第二波、第三波仍继续侦办中,陈聪明离开现职,至少对特侦组后续侦办弊案的公信力还是有所帮助。
检察官身份特殊,是执公权力之人,本来就应廉洁自持,并维持公正超然形象,这几年,台湾司法检察系统不断追求改革,为的就是要强化民众对司法检察的信心,检察官甚至还订有守则,自律行止,交友应慎重是其中要求之一,或许太抽象,但是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招待、非职务关系不得接受招待,则是清清楚楚毫无模糊空间。
诚如“监察院”所言,陈聪明做为“检察总长”行为失检,不能敬慎自持,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威信、当局形象,以及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正直”与“诚实”是法律人无可替代的美德,位列全台检察官之首,确实已负民众对他的期待。
社论最后说,想当初,陈水扁当局以清廉起家,为了塑造当局廉能形象,才改制让“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并明订任期制,为的就是让特侦组能放手办案。说来感伤,结果办的第一件大案就是扁案,而备受社会期待的“检察总长”最后竟遭弹劾,任期未竟即请辞,陈聪明足堪为来者鉴,任何接事者,不要忘了,人民对“检察总长”的期待,比对“总统”的期待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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