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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减税措施并未降低纳税人实质税负

2008年08月13日 14: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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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台湾百物价格飙涨,唯独薪资不涨,人民实质所得缩水,生活痛苦不堪之际,台当局“财政部”突然“适时”宣告明、后两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课税级距及各项扣免额将大幅提高,寄望使数百万申报户受惠。台湾《经济日报》社论认为,此种看似减税措施,其实只是当局对不当超征税收行为的依法校正,却仍有“为德不卒”之感。

  
  据“财政部”表示,因应物价上涨,明年5月申报08年度综所税,课税级距金额确定大幅调整:例如适用6%最低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由37万元以下调高为41万元以下;适用40%最高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则由372万元以上调高为409万元以上。如此使原本适用税率13%者降至6%,应纳税额最高减少可达2,800元,降低程度为10.22%;原本适用税率40%者降至30%,应纳税额最高减少更达65,800元,降低程度为6.71%。估计将“嘉惠”约350万申报户。

  “财政部”亦指出,08年度综所税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扣除额等虽然维持不变,但预计09年度综所税免税额及残障扣除额将由现行每人7.7万元调高至8.1万元,夫妻标准扣除额由9.2万元调高至9.8万元,薪资扣除额由每人7.8万元调高至8.2万元;退职所得定额免税基数由16.1万元调高至16.8万元。如此将“嘉惠”综所税全体约520万家申报户。

  社论指出,其实,这绝不是当局“苦民所苦”的伟大德政,谈不上“嘉惠”于民,而是源自91年以来就有的“物价指数连动机制”。依据“所得税法”第5条及第5条之1的规定,综所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扣除额、残障扣除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jing度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就应按上涨程度调整;至于课税级距金额则在消费者物价上涨累计达10%时,按上涨程度调整。由此可见,“财政部”宣布此项规定,只是依法行事,舒缓纳税人因名目所得增加,实质纳税能力未增,却遽然跳升适用较高累进税率,以致多缴所谓“通货膨胀税”,加重人民实质税负之不公平现象。

  社论直言,虽然当局依法透过物价指数调整机制,停止继续占纳税人便宜,其实并不是新的减税措施,也不具降低纳税人实质税负的功能;然而现行制度只有当消费者物价累积上涨超过一定比率才能调整,而在调整之前的一段时日,纳税人早已让当局课征相当久的通货膨胀税。就以课税级距调整为例,“财政部”上次调整是97年,已经十年没有调整,人民却默默的支付通货膨胀税,非要等到物价上涨超过10%才能得到纾解,仍然有欠公平。换言之,现行物价指数调整措施,只是间歇性局部改善人民缴纳通货膨胀税的程度,只是损失的降低,哪有实惠可言?反而凸显现行物价指数调整方式,未能实时改善纳税人税负超征现象的缺失。

  社论说,当局近来常以这几年实际税收比预算数高而沾沾自喜:例如04年超征485亿元,05年为1,877亿元,06年为1,295亿元,07年为1,190亿元,08年预计有900亿元。税收连续五年超征,主要都来自所得税;除了经济景气因素及税收预测产生误差外,是否与当局有意无意间课征过多的通货膨胀税,而调整又有严重时间落后有关,值得“财政部”详加分析其中原因。我们所期望的退税“还富于民”,或许是一种奢望,至少当局应实时校正超征现象。为了避免当局借通货膨胀机会,延迟反映物价上升因素,以致落得“揩人民之油”的质疑;当局趁赋税改革时机,应认真检讨此项做法,改以每年自动按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调整所得税级距与免税额度,增进税制的公平性。

  此外,社论亦指出,台湾现行综所税的五级课税级距的设计及金额调整,立基于90年的课税级距基础;然而近18年来,经济情况已有相当大的变动,课税级距调整除了考虑物价上升因素外,也须考虑经济及民众所得成长等结构性因素,以期改善许多薪资所得者缴税适用高度累进税率以致税负过重现象,亦值得“赋改会”研究改善。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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