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台湾朝野“立委”决联手推动“特别费除罪条例”之际,已停摆一年半的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却仍未能摆脱卷证机密的程序杯葛,毫无实质进展。政治人物心系的事,和人民的关注相去何止万里?
试想,如果那厢蓝绿首长“特别费”的“历史共业”得以在“立院”一笔勾销,而这厢扁“公务费案”竟迟迟无法展开侦审,或最后得以穿越侦审“巧门”,搭上“特别费”的顺风车获得“除罪”;人民回首这件扰攘台湾两年的政治丑闻风暴,将作何感想?如果“特别费”和“公务费”皆不了了之,民众又将如何评价这场因之而起的政党轮替?
台湾《联合报》刊载社论说,“特别费除罪条例”欲赶在会期终了之际仓卒提出,不仅内容未尽妥善,时机也显得突兀,被讥为朝野急于“为权贵护航”。“特别费”虽是所谓的“历史共业”,却非特别紧要的议题,原无赶在此际提出、赶着径付二读的必要。尤其,执政党团内部仍未充分讨论,竟以党鞭“个人名义”提出,即获在野党“立委”大力响应支持;如此不寻常的朝野“共识”,融洽到显得有些诡异,更别说特侦组刚刚起诉了五名民进党首长及四名幕僚。如今,在舆情哗然下,不得不暂缓列案,其实正是重新省思的机会。
社论指出,“特别费除罪条例”草案最滋争议之处,在于企图利用“立法”来干预“司法”的争议,有越权之嫌。而且,根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要运用“立法权”为首长以往之作为施行“大赦”,其适用也显得勉强。更必须强调的是,草案中将“特别费”的“领据”和“单据”两部分混为一谈,主张两者皆可除罪,不仅混淆是非,更可能因定义上之不易厘清,成为陈水扁“公务机要费”借以脱罪的巧门。因此,“特别费除罪条例”在形式上虽未涵盖“公务费”,但因两者在性质上易于混淆,极可能造成“司法”及政治上的风险。
再看“公务机要费”案的侦审,一年半来受到陈水扁夫妇以身体健康及相关卷证机密属性的程序问题不断杯葛,迟迟无法进行实质审理,已严重损伤“司法威信”。前天高院驳回陈水扁要求返还证物的四度抗告,并裁定此案应回归原貌妥速审判,此举,不啻宣告陈水扁再无程序拖延的特权,他必须以平民之身面对“司法”。
社论亦指出,一边恃庞大的律师团,一边挟民进党的全力护卫,律师出身的陈水扁是否甘于以一介平民面对“公务费”案,自不必过度乐观期待。然而,在全民眼皮底下爆开的一张张假发票,“总统府”公然掰出的南线专案,吴淑珍公款购买的蒂芙妮钻戒等,皆为玩法、犯法的证据,而迄今陈水扁仍享有退职“总统”的奉养;如果“司法”不能追个水落石出,民众能释怀吗?现在,“司法”表达了侦办到底的决心,但在程序上却一度反而卡在新的“总统府”不愿就相关机密卷证的运用范围作明确指示,这岂不形同马英九变相为阿扁护航?“总统府”难道是要协助扁“干扰司法”?
扰攘政坛达两年之久的“公务费”和“特别费”案,最后如果竟是余文一人坐牢,台湾的政治和“司法”还有正义可言吗?如果扁的“公务费”案就为了路人皆知的“机密”卡在那里动弹不得,请问马英九:人民会怎么评价你的政党轮替?
社论最后表示,如今,高等法院已经明言:本案(陈水扁“公务费”案)基本社会事实已明……应让原审法院……妥速进行公正审判,毋枉毋纵,彰显正义。台人要求的只是如此而已,难道也不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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