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国民党已拟妥“特别费处理条例”草案,欲将“首长特别费”的领据部分及单据部分,一律除罪化。
台湾《联合报》黑白集13日刊文指出,“特别费”分两部分,“领据”部分不需凭单据报销,若被视为“实质补贴”,此一部分除罪,较无争议;但“单据”部分,法已明定须凭单据核销,若欲除罪,必生争议。
马英九“特别费”案已经三审定谳,但“特别费”的性质迄无定论;一二审认为领据部分属实质补贴,而认定马无罪;最高法院三审则不认为是实质补贴,而是认为马英九在此一标准下亦无违犯。文章质疑,如今,连法院亦莫衷一是,“立法院”却欲用“大赦天下”的手法将领据与单据部分一律除罪化,难道不怕僭越太甚?
文章认为,此一除罪草案,显有政治动机。因为,固然绿营中已有多人涉及“特别费”案,吕秀莲、游锡堃已被起诉,且据传有些蓝营大老亦可能涉案;因此,蓝绿双方皆支持除罪。但是,倘若连“单据部分”亦一并除罪,不啻即是摧毁了政治与司法正义。
何况,除罪草案唯独未将“公务机要费”列入,也就是不想给陈水扁解套;这也是政治动机。然而,绿营一直主张,“公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的性质相似;倘若“特别费”需单据部分可以除罪,则“公务机要费”亦需单据又为何不能除罪?
因而,文章指出,问题是在要不要单据,而不应有“公务机要费”及“特别费”的区别。倘若“特别费”单据部分纳入除罪条例,则在未来审判时,法官若援引作为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的除罪理由,恐亦不令人意外。
“特别费”单据部分不宜除罪,难道“立法院”有“大赦”贪污犯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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