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解套 台媒吁解决后续问题 

时间:2008-04-25 10:30   来源:中国台湾网

 


马英九获判无罪,在520上台之前,还原清白之身。(中评社 图)

  台湾“总统”当选人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在二审获判无罪,台湾“高检署”上诉三审,台湾“最高法院”经过审理,24日下午做出裁定,维持二审无罪判决,全案三审定谳。

  曾经因为“特别费”案被起诉,马英九一番话说的痛心疾首:“善良人仿徨无措,邪猈者枭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诉,对英九来说,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田螺含水过冬’是代表的一种忍辱负重的意思。”当时的他选择辞去国民党主席,并且化悲愤为力量宣布参选2008。520之前的三审定谳,让马英九可以不用带着“被告”这样一个不太光荣的身分,参加台湾“总统”就职大典。 

  马英九所涉“特别费”案无罪定谳,卸下马个人心中之痛,但因此而掀起的“特别费”案风潮却方兴未艾。今日台媒纷纷发表评论文章对此加以分析。

  检方应反省轻率起诉后果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记者萧白雪的专门分析文章说,台湾检方起诉马英九“特别费”案后,一路判决无罪;这样的结果对于强调要“精致侦查”的检察体系而言,不管是个别检察官的“独特”见解,还是检察高层放任检察一体不作为,都凸显出不少亟待检讨的检察困境。

  检方从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期间,就曾出现南、北检察官见解大论战。当初起诉的检察官认定马自始至终有诈领“特别费案”犯意,更将他让会计人员把钱导入帐户的法定做法,视为“施用诈术”,除曾使用“特别费“的首长外,包含公务体系内会计、首长秘书等,对这样的见解都存疑。

  “特别费”的支用方式,或许在制度上有长期“便宜行事”的陋习,但平心而论,在“特别费”案爆发前,有几个人真正认识“特别费”的“性质”,有多少会计、审计人员曾要求首长将领据具领后未用完的特别费缴回?

  法律或允许不同见解,但检察官对“特别费”案未深入探究当事人的犯意及违法性认识,轻率起诉的结果,不但造成政坛、社会重大震荡,少数检察官起诉被判无罪后,仍一路上诉;检察首长们私底下明明都知道“没有犯意”,却没人有勇气敢行使职权下令不得上诉。最高法院对于马案的判决结果,让检方手上数百件的“特别费”案非但无法解套,甚至连原本多数认为不用再追究的领据部分,都需再花时间追查;这一切都是台湾检方自己需要反省的。

 

  “特别费”掺杂政客斗争

 

  《联合报》今日也发表张升星法官的观点说,台湾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界定“特别费”并非“特别酬庸”或“薪资补贴”,这个见解有别于一、二审所采取“实质补贴”的认定,其立论基础是台湾《预算法》及《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等,因此否定“特别费”系属“实质补贴”的行政惯例。就法言法,这个见解当然有其立论基础,不过就像Holmes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逻辑严密的演绎推理,如果违逆现实生活的经验法则,法官就会被嘲讽为不食人间烟火。

  文章说,毋庸讳言,“特别费”的司法诉讼是因政治斗争而起,而政治斗争应该也不会因为本案判决确定而告终止。本案掺杂政治与司法的纠缠固然属实,但是对照官场的无奈冷血与无情斗争,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例如明知台北地检署和台南地检署对“特别费”的法律见解南辕北辙,但是检察总长仍然宥于政治风向的考虑,无法贯彻检察一体的功能而错失统一见解的机会;苏贞昌主张“历史共业”所提出的修法建议,在民进党内初选的压力下,则被谢系“立委”解读为替马英九解套的奥步!

 

  律师建议规范“特别费”既往不咎 

 

  台北市律师蔡兆诚今日也在媒体发言说,在最高法院判决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按照判决认定,以领据行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因公”使用,不得私用,否定“特别费”是“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准此,“特别费”既非私款,就无法将其它机关首长(包含吕秀莲)的“特别费”案件都判无罪,只能个案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可能导致台湾其他首长人人不安于位,政局不安,而严重影响政府性能。

  因此该律师建议由“立法院”制定“特别费条例”,明定机关首长“特别费”之性质、用途、支领及核销程序。至于该条例生效前,机关首长及其僚属因“特别费”涉及刑责者,则规定不予追诉;已起诉者,法院应谕知免诉判决。以化解当前有关“特别费”性质之争议,并立法明定今后“特别费”之制度,杜绝未来争议。

 

  “特别费”解套 “立法”是唯一途径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直言集文章表示,台湾最高法院的见解(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不是实质补贴,以他人发票核销“特别费”有罪),使得其它侦审中的案件仍须继续进行。要彻底解套,司法无解,“立法”成了唯一途径。

  回溯当初,绿营不满陈水扁遭“公务机要费”羁绊,以“特别费”案反击马英九,结果引发蓝绿大战,分别向检方举报,连院检首长都难幸免。如今台湾最高法院不采实质补贴说,检方无法以实质补贴的见解一次侦结相似的案件,仍须逐案调查事实。检审排队的案件,不知何时能结清。马案无罪确定,只有马脱离“苦海”,其它被告,加上检察官、法院都得投入极大的司法资源处理“特别费”案。

  领据“特别费”有其历史背景,因此在检察官侦办过程中,曾出现“实质补贴”的见解。虽然未获最高法院支持,但定谳判决在强调“因公支出说”的同时,对于和因公招待相类似的酬应、奖赏、捐输,都纳入可行报的范围,显示最高法院也考虑到“特别费”的“特别性”。

  “特别费”的领报,过去有不明暧昧处,比起一般贪污,可责性也较低,但若要等待个案侦查、审判确定,将浪费不少司法资源。可期待马英九的是,他既已无罪定谳,没有利益冲突问题,未来可以“总统”的高度,推动“立法”解决“特别费”的“历史共业”。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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