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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定性 “司法”终还马英九清白

2008年04月28日 10: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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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英九“特别费”案日前三审定谳,台湾最高法院判决马英九无罪,一方面固然还他清白,另一方面,却也衍生出其它因为“特别费”涉案的首长以及涉及“公务机要费”的陈水扁,是否应该一并处理,甚至大赦的问题。连日来,各界意见纷纭,莫衷一是,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社评认为,本案虽应通盘考虑,但大赦事关重大,不宜轻率为之。

  这次最高法院判决马英九无罪,是认为他在“特别费”领据核销部分,并无任何不法所得,故无贪污与背信的犯行;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第三审上诉理由,仅就首长特别费法律性质进行争执,空泛指摘首长特特费性质认定违法,但对马英九主观没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观上没有施用诈术使会计人员陷于错误,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检方上诉违背法律上程序”,法院缘引“刑诉”第377条及“刑法”第57条各款,判决马英九无罪,驳回上诉,全案定谳。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认为“特别费”的性质是因公支出,不得私用,同时认定二审判决的确有两项违误,其一是二审判决将“首长特别费”视为“实质补贴”或是“特别酬庸”,其二是将事先以领据请领“特别费”的陋习视为是“行政惯例”的见解,最高法院认为二者均属违误,只是在此部分,马英九“特别费”已全数因公支出并无不法所得,因此认定马英九是清白。

  社评指出,台湾最高法院三审定谳,固然替马英九解套,对于其它仍在审理中的“首长特别费案”,也具有指标性意义,但却无法使吕秀莲、陈唐山及游锡堃等绿营首长解套,因为只要使用不实发票核销“特别费”,就涉及伪造文书及贪污等罪,势将仍被起诉,“司法”程序也将继续进行。

  换言之,马英九“特别费”三审定谳,特侦组仍将陷于“特别费”的泥淖中,继续耗费大量人力来侦办,在这样的状况下,许多人都建议要通案处理,或是大赦,或是修法,或是检方统一见解。“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就认为应该修改“会计法”,以厘清“特别费”的性质。

  社评认为,检察机关对于“特别费”确实应该有统一见解,通案处理。不过,以往的争议点主要是“特别费”究竟是属于实质补贴还是公款,如果是实质补贴,则涉及“特别费”案的首长们的问题就比较小,但现在最高法院已经确认“特别费”不是“实质补贴”或是“特别酬庸”,领据核销部分就已经没有见解歧异的问题,因此“特别费”是否用于因公支出,才是真正有罪或无罪判决的关键。

  至于凭单据核销部分,完全不涉及法律见解的问题,只要有虚伪不实的情形,就必须要依法处理,绝不能蒙混过关,最高法院既已做出“特别费”是公款,倘若这些尚在审判中的绿营首长确有用于不是因公支出的用途,或是拿假发票报销,当然就应该依法处理。

  社评最后表示,法律不分蓝绿,岂有在这些涉案首长犯罪尚未查明前,就大赦之理?尤其是陈水扁的“公务机要费”案,与“特别费”性质迥异,且违法事实明确,罪证确凿,当然不能与马英九“特别费”罪等量齐观,更遑论大赦问题!总之,“特别费”状况因人而异,就算要通案处理,也要循“修法”之途才是正办!唯有如此,“特别费”才能真正解套,在事实尚未厘清前,就轻启大赦,必然立下不良的“司法”范例,势难令人信服。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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