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华电子公司荣誉董事长曹兴诚先生,近期在台湾媒体以广告方式发表了三篇大文,呼吁蓝绿两位“总统”候选人马英九和谢长廷,合作推动制定台湾“两岸和平共处法”,提出以“统一公投”为主的六项建议和主张。本月初,曹兴诚专程来港出席“香江论坛”,解说他这个构思多时的方案。
资深台湾问题评论员林修祺在香港《文汇报》撰文表示,曹兴诚立心良善,动机是希望台湾避免战争,两岸关系走向和平共处健康发展,台湾及早从价值错乱及无人可以幸免的祸害中解脱出来。然而,曹氏提出两岸统一必须通过台湾“统一公投”的主张,是行不通的空想。
全文摘录如下:
“公投”方式行不通
曹氏只依据民进党于一九九九年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就认为民进党可接受“统一公投”是对民进党严重的误解和误判。民进党建党并提出“台独”党纲后,深知“台独革命”不可能毕其功于役,不可能像殖民地脱离“宗主国”那样一下子宣布“独立建国”,只能曲线地分阶段进行,首先必须夺取政权,然后用“国家机器”和行政权力推行“实质台独”,再以切香肠方式推动“法理台独”。正是基于这种“台独”战略和策略的考量,民进党才在一九九九年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权宜性地提出“台湾是一主权独立的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台湾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该主张明显为因应二○○○年大选的策略,民进党把二○○○年大选的主旋律定调为“政党轮替”,就是把夺取台湾执政权作为“台独”路线的首要任务。陈水扁在二○○○年当选上台后提出“四不一没有”,就是以“承认现状”及“维持现状”,作为推动“渐进式台独”的切入点。
但是,到了二○○三年陈水扁就不再满足于“现状”了,他提出“一边一国”;到二○○四年大选,他利用“公投法”的窍门举行“防御性公投”;二○○六年“废统”并提出“四要一没有”,即要“独立”、要“制宪”、要发展,没有左右问题,只有统“独”问题。民进党亦显然不再承认“维持现状就是实质独立”,提出要重新“解释现状”、改变“不正常现状”实现“国家正常化”。民进党在今年九月三十日通过的“正常国家决议文”,其宗旨就是要通过“正名制宪”达到“建国”目的,其本质就是“法理台独决议文”,等于宣告“台湾前途决议文”已经作废,民进党已把“正名、制宪、入联”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公民自决”含“独”性
曹氏忽略了民进党的本质,只强调其主张跟民进党已报废的阶段性策略文件“台湾前途决议文”之精神完全符合,从而推断民进党可接受他的主张,则未免太天真了。第一个跳出来反对的,就是兼任民进党主席的陈水扁,他痛批“两岸和平共处法”是“投降法”、“被统一法”,强调民进党的“入联公投”就是“拒绝统一公投”。陈水扁还公开痛骂曹氏“生意人操弄政治”,“假和平之名,行反独促统之实”,“连天上的妈祖都不会原谅”。虽然谢长廷和其他民进党高层人士没有公开表态,但陈水扁所说的重话已基本上代表民进党的立场和观点。
曹氏在《两岸和平共处法第一篇》中指出,大陆之“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强调将竭力以和平方式来实现统一,惟对何谓“和平方式”并未予以硬性规定,若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中的“公民投票”来界定“反分裂国家法”中的“和平方式”,两岸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其实,对于何谓和平方式,大陆早有定向、定调的论述,绝不会接受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中的“公民投票”来界定的主张。在曹氏设计的“两岸和平共处法”中,尽管首先确定台湾不会举办“独立公投”,大陆也不可能赞成台湾片面举行“统一公投”,因为无论台湾“独立公投”或“统一公投”,都包藏着“台湾住民可以自决”的前提。如果大陆赞成或要求台湾举办“统一公投”,将造成对“台湾住民自决”的默认,故可断言,大陆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和平方式,不大可能包含台湾“统一公投”的可能性。大陆没有就此一主张有所表态,不等于认同。
“和平方式”早有定论
曹氏十一月十二日发表论“两岸和平共处法”草案之前,“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徐永明,已在十一月二日《自由时报》发表题为“公投一中,此其时矣”的文章,呼吁陈水扁发动“公投一中”并大选,借此厘清台湾民众“国家认同”的方向,是接受“一中”,还是反对“一中”。这是一种搞变相“统独公投”的策略。假如台湾举行“统一公投”,若“公投”结果过半数支持,绿营一定借词“只有统一公投,却不容许‘独立公投’,绝非真正的民主”,不承认不接受“公投”结果。如果“公投”结果过半数反对统一,绿营必然解读为台湾人民要求“实质独立”或“法理独立”,大陆当然不会上这个当。
大陆对于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和平方式”已说得很清楚,中共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定》,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这显示中共把解决两岸统一问题放在中国和平发展大战略全局之中,在和平战略机遇时期,以维持台海和平稳定现状为目标。在“过渡阶段”促使两岸恢复协商谈判,签订《和平协定》,已成为中共对“和平方式”的“硬性规定”。用台湾“统一公投”来界定“反分裂法”的“和平方式”,完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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