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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判决书姓名 台湾“司法”保障了谁的隐私

2007年12月12日 1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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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司法院”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无预警地将“司法院”网站中法学资料检索系统的“判决书查询”方式改变,民众查询判决书,看到的是当事人姓名完全隐匿,以圆圈代替姓名的判决书。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刊载社论批评,这真是一项荒唐而大开倒车的措施!“司法院”以保障隐私权为名,却实质否定了“司法”审判公开、“司法”资讯公开的基本“宪法”原则,严重地妨害了“司法”受到公众监督的程度,堪称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败笔。

  社论认为,首先,法院公开判决书,根本没有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如果公开裁判书构成隐私权的侵犯,那法院审判程序欢迎任何公民入庭旁听,岂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更甚?这简直是史前时代的错误观念;英美法系几百年来都以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作为案件的称呼,难道都已经侵犯了隐私权?不肯正大光明公布判决书,其实是秘密审判的思想遗绪,公开判决书却不公开当事人姓名,说是让秘密审判借尸还魂的作为,亦不为过。试想判决书公开当事人姓名如果会侵犯隐私权,那么公开证人姓名难道就不侵犯隐私权?公开涉案地址难道就不侵犯隐私权?以此类推,公开的判决书还有什么真实的资讯可以揭露? 
   
  “司法院”提倡“司法”改革,应该努力让外界易于接近法院判决,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之外,尽量将法院的意思表示(裁判书)公开在阳光之下,接受大众检验,坦然面对公评,以赢得社会信赖。直到今天为止,法院判决书的检索系统,待改进之处甚多,如果不知道法院案件字号,不知道审理法院的地点,关键字眼搜寻的功能其实有限。最有利于查阅的线索,其实就是当事人的姓名。“司法院”现在拿着连鸡毛也不是的隐私权当做令箭,封闭了借着姓名检索判决书的路线,大大增加了判决书检索系统的困难性,也大大减低了判决的可验证性,公开成了半公开,成了不公开,这算是什么“司法为民”的“司法”改革?法官可以躲在公众难以真正知晓查阅的匿名判决书背后,好像在阴暗处审判,畏畏缩缩见不得人的“司法”,会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社论指出,真正懂得什么叫做政府资讯公开,审判公开的做法,应该是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上网检阅下载法院裁判。在网络发明之前,西方国家的法院可以向任何索取判决书的公民,依成本提供判决书以供阅览:网路发明之后,民主国家的法院其实也应对全世界的地球村民公开提供判决书,以保障隐私权为理由,让台湾的“司法改革”走上回头路,除了显示对于资讯时代的恐惧不安,什么都不是!
   
  现在“司法院”的做法,不仅是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从判决书上隐去,连民事法院判决、行政法院判决还有“大法官”解释,也都依样画葫芦。行政法院的裁判书不但看不到当事人姓名,连诉愿字号也不提供,这不但是让民众不能完全接近行政法院的裁判书,而且还是在协助行政机关遮掩其诉愿决定,难道“司法院”也认为诉愿决定不是应该公开的资讯?“司法”部门如此欠缺法治观念,甚至与行政部门沆瀣一气地防止阳光照射的,如何能够期待其善尽“司法”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司法院”这样一个未经公开讨论、自以为是的新政策,足令对于“司法”改革有所期待的人士为之气短! 
   
  社论表示,只要法院有义务提供公平的审判,就没有理由担心当事人的隐私权受损,凡是受到法院审判的案件,向公众公开进行听证,乃是确保公平的必要程序,也就是应该接受公评的行政事务。如果法院裁判公开当事人姓名是侵犯隐私权,“司法院”下一步要不要一概禁止记者进入法院报导公开审判的场景?可不可以禁止媒体发布“司法”判决的消息,揭露当事人的姓名?这样一个完全难以自圆其说的政策,引起外界认为“司法院”是为“驸马爷”赵建铭遮羞的政治猜测,实在怪不得别人。

  希腊神话里的司法女神,蒙起眼睛不问谁是当事人以示公平,可不是要遮起旁观者的眼睛,不让旁观者知道司法的正义之剑诛杀的是什么人,自己不蒙眼睛,却要将旁观者的眼睛蒙上的司法,有权力拿起宝剑砍人吗?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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