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今天刊文指出,副“总统”吕秀莲昨天抨击特侦组侦办“特别费”的标准不一,道出了问题的症结。因为特侦组的一两位检察官固执己见,让蓝绿阵营都卷入“特别费”风波,使台湾社会动荡不安,又大耗“司法”资源,绝非“司法”官应有的作为。
早在马英九被起诉之前,苏贞昌就提出“特别费”是“历史共业”的说法,也在社会引起共鸣,但特侦组检察官却不甩,让六千五百位行政首长都陷于可能遭“司法”追诉的阴影之中。检察官一念之间,就让首长的形象及名誉毁于一旦,而检察官对“特别费”案的看法又得不到法院支持,“特别费”案侦办以来,说穿了不就是检察官折磨自己,又折磨朝野政要吗?
“法务部”针对“特别费”案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指出“特别费”具有实质补贴性质,如未用尽,惯例上不须缴回。但“法务部”下属的检察官,却对“法务部”的意见置之不理;更荒谬的是,特侦组又提不出统一的见解。
“检察总长”在“立法院”提出侦办标准,但是列举的原则又过于抽象,有原则等同没有原则—例如“总长”说“特别费的支出大于收入,认定没有犯行”,但吕秀莲说她七年的“特别费”支出大于收入,却仍被起诉;马英九案就更不用说了,明明公益捐款早就超出,照样被起诉,而且是不需单据的部分。
“行政院主计处”的见解认为,“特别费”的支出由首长统筹运用,采宽松弹性的认定,已形成行政惯例。但检察官对“主计处”的见解也不太理会,仍坚持自己的见解。问题是,相同类似的案情,由同一检察官侦办却又有不同的看法,让人无所适从。
文章最后表示,“特别费”的领用是行政惯例,如要解决也应是行政的范畴;检察官不应以事后之明来解读追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去探究事件的历史背景,台湾的命运如果系于一、二位检察官固执己见,实在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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