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原具有定争止纷功能,台湾近来却一再因为“司法”的裁判,成为引发社会纷争的源头。理应是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如今却反而成为戕害社会正义的助力,难怪“司法”难有威信。
高雄市长的“走路工”事件,从是否可以作为当选无效的理由,到是否构成贿选,法院的见解一再带给外界“惊奇”。有人认为,此一事件正足以彰显审判之独立,让每位法官对一件事情表达完全不同的见解;却同时也让人担忧,当“独立审判”发展成“独裁审判”时,“司法”又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价值及行为准则?
走路工事件是否构成“当选无效”或“选举无效”,无论支持与否,一、二审法官至少都指责,陈菊阵营在选举前夕以突袭方式称黄俊英发放走路工,作法有不当之处。如今,贿选案法官直接认定走路工是参与造势活动的“工资”,三个庭的法官就对“走路工”作出三种不同见解,显示不同法官对于选举公平性该如何维持,心中之尺南辕北辙。
正如台湾《联合报》文章所说,选举时的“走路工”,究竟是“贿选”或是造势“薪资”,法官所说不论是阐明社会现况,或是象牙塔中的自我想象,都冲击社会一般认知。此一判决,宛如让人重见昔日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写下:贿选是台湾“社会文化”。贿选究竟是犯罪还是社会文化行为,该不该处罚?同样念法律的人,至今没有的共识不说,“法务部”反贿选反出这种局面,还能说有什么成效?
“走路工”并非法律名词,法官将民间对贿选俗称的“走路工”认定为参与竞选活动薪资,已不单是法律见解的论辩,而是事实认定已违反一般社会经验法则。这样的认知,是法官的思想前卫?还是无法穿透人性?
“司法”裁判所画下的标准,对民众行为具有指导功能;但最近“司法”却像赶流行似地,在“立委”要求下放宽查贿标准,过去被认定涉嫌贿选的炒米粉、走路工,纷纷遭到挑战,逐一退守。守护正义的“司法”,难道也要帮台湾道德的沉沦再推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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