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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买票贿选合法化 台湾选举将永无宁日

2007年11月26日 16: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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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瞩目的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事件,日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无罪,台湾法院认定走路工是选举造势活动工资,不算买票贿款。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天发表社评说,尽管对选举结果已毫无影响,但此项判决若不能尽速定谳,不仅将使查贿标准难以界定,更可能使台湾选举风气更加恶化。 

  去年高雄市长选举前夕,陈菊总部在深夜十一点召开记者会,指控黄俊英发放走路工,涉及贿选;次日选举,黄俊英在一片看好的情况下,却以1114票的些微差距落败,事后外界咸认,走路工事件是导致选举翻盘的重要因素。因此黄俊英提起当选无效及选举无效之诉。吊诡的是,六月十五日一审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十一月十六日的二审判决,却又推翻一审认定,判定陈菊当选有效。尘埃既已落定,无论走路工案判决结果如何,显然都无关大局。 

  尽管如此,外界对此议论纷纷,主要原因是,走路工虽已行之多年,并被许多乡下民众视为理所当然,但“法务部”最高检察署所订“贿选犯行例举”正面表列多项贿选事项,其中第一项明定“提供走路工、茶水费、误餐费或其他名目之现金、票据、礼券、提货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就是贿选。然而,承审本案的法官判决认为,接受“走路工”参与造势晚会的民众,当晚必须摇动旗子、摇动加油喇叭、高喊当选等,期间非短,“全程参与活动,并非轻松”;且造势晚会招揽民众前往捧场,“目的应在聚集人潮、宣传造势,而非在于换取选票”;同时五百元在活动后随即发放、全车民众只要有参加活动者,不论有无选举权皆可获得,衡诸经验法则及社会常情,应非意在“买票对价之不正利益”,而系参加该活动者之工资性质,非属交付之贿赂对价。 

  社评认为,就事论事,法官判决并非无据,因为最高法院及高院判决案例中,对于选举时以走路工名义发钱者,有的判有罪,有的判无罪,其关键即在于发给走路工的实质目的,是否与投票有对价关系,换言之,如果走路工意在换取选票便有罪,否则就无罪。 

  尽管如此,如此判决要是形成判例,走路工无异就被社会认定为合法的工资,任何候选人都可以在选举活动期间,“临时雇用”民众摇旗吶喊,然后,只要不指名道姓,要求支持特定候选人,就可名正言顺发给走路工,试问,如此岂不是将贿选化暗为明?摆明以走路工之名行买票之实?长此以往,还有人敢不发走路工吗? 

  社评指出,正因为如此,我们虽然相信法官必然有其判决无罪的法律见解,却不得不提出严正警告,如果“司法”当局不能从严规范走路工,台湾的选举一定永无宁日,选举官司也一定层出不穷! 

  社评质疑,话说回来,候选人发走路工如果算贿选,当局发走路工难道就合法吗?候选人用金钱换选票算贿选,为什么当局用金钱或政策换选票就不算贿选?难道换个名目就不是“买票对价”?还是说当局有合法买票的特权?当局在高唱查贿的同时,难道不应该检讨一下本身有没有政策贿选?是不是违反行政中立?有没有滥用行政资源为特定候选人或特定政党辅选?如果当局都公然贿选,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纪,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候选人守法呢?职是之故,我们强烈要求民进党当局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政策买票作为。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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