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图 |
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理由之一是认为“走路工”是“工资”。法官的判决或有其道理,但却可能重伤民众长期以来对于贿选的认知。
台湾《联合报》发表分析文章指,选民吃候选人的,拿候选人的,过去许多人视为“家常便饭”;但透过长期的法律教育,如今众人皆知,贿选犹如台湾民主社会的毒瘤,难以割除。进一步言,为何民进党内形象清新的罗文嘉,选台北县长时会因为“走路工”事件而受重创?根本原因就是不论候选人或民众心底,都已被法律所教育,将“走路工”视为贿选的变形虫。
如今高雄地院一审认定走路工为“工资”,最大的颠覆正是民众经过长期法律教化后对贿选的认知。虽然本案判决还为贿选划出了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花钱请人摇旗吶喊,却不可以在给钱的同时拜托投某人一票。只是,又有多少人会对法官向后划设的这道红线有所领悟?
可以想见,此判决一出,未来候选人假“工读”之名发钱将更形普及与公开,更易激化对决的大型动员也会愈来愈盛,人民拿候选人的钱也将更为“心安理得”。这起判决的产生的法律教育意义对台湾民主未来发展是利是弊?答案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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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是台湾选举用语。
选举的时候,侯选人拜托选民去投票,因为选举造势场合碍于法律规定,不得给予报酬,不然就会有贿选之虞,所以通常政党的作法就是简单发给一个便当并致赠500元左右的车马费,以慰劳辛苦的付出。有时候还需要游街拜票,拿竞选旗子,所以也是一种另类打工。平时“走路工”,就是有事情拜托他人所给的茶水费,交通费,交际费等都可以称作“走路工”。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