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为防止审判人员以案谋私,不妨设置缓刑听证制度,让被告人所在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各界人士等参与讨论,达成共识,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9类情形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职务犯罪轻刑化已是冰冻三尺。早在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过《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6种情形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十多年过去了,情况又如何?据最高检2010年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近七成的职务犯罪分子被轻饶,足见此类犯罪轻刑化之弊。
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一则降低刑罚的震慑度。职务犯罪分子,尤其是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都可视作“理性经济人”,精于成本核算,当犯罪成本远远低于犯罪收益,他们就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则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刑罚适度、罚当其罪是司法公正的基本维度,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过多、过滥,势必与罪刑相适的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三则降低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之所以被信任、尊崇,得益其严肃性与公正性,职务犯罪大量获缓刑、免刑,且检方也极少抗诉,难免给公众以官官相护、徇私舞弊的坏印象,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信度大打折扣;四则挫伤公众反腐积极性。公众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向来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然而,难得落网的职务犯罪分子被轻纵,必然挫伤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意愿。有什么比看到令人痛恨的贪官逍遥法外、招摇过市更让公众寒心?
追究起来,职务犯罪大量缓刑、免刑,既有法律缺陷,也有人为责任。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严密性不足,伸缩性过大,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律对自首的认定条件过宽,也是缓刑大量适用的重要原因。法律漏洞,需要织密法律网眼,以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尤其是目前大量被滥用、存在问题最多的自首认定,应作重点治理,缩小适用缓刑自由裁量空间。一些专家指出,与1996年的“规定”一样,刚刚出台的“意见”,仍然宏观有余而微观不足,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人为责任,包括司法者过失与行政干预。司法者或囿于能力,对证据收集不充分、对犯罪缺乏深挖细究;或职业操守失守,权力寻租,有意徇私,导致判决的轻刑化。行政干预,表现为相关行政官员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迫使法官对某个案件作出从轻、减轻处罚,迫使检察机关放弃监督。人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必要分权可以降低自由裁量,适度公开可以提高依法办案,强化监督可以形成无形压力,坐实问责可以生成事后约束。为防止审判人员以案谋私,不妨设置缓刑听证制度,让被告人所在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各界人士等参与讨论,达成共识,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
在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紧缓刑闸门,堵住职务犯罪逃生通道,是司法公平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