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网友“周筱赟”爆料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国际在线报道)
千万不要认为这是天方夜谭。此言还真不虚。2009年,阜宁县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而这61名刑满人员,多是地方曾当过“XX长”的官员。看来,缓刑期满能入编的,仅仅是官员这个“小小团体”而已。
进机关入事业编,这是时下人们梦寐以求的事,但按照政策法律规定,必须“凡进必考”。如今,在阜宁县,让公众瞠目结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却偏偏青睐曾经是犯罪分子、于今刑满的落马官员,不仅不考即可入编,而且还有“红头文件”为其保驾护航。那些缓刑刑满人员好像不是有罪的人,而是社会“功臣”。如此咄咄怪事,究竟符合哪门子政策呢?
对此,阜宁县搬出上级文件—— 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此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文件还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细读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其基本精神就是,不管是2004年以后还是以前,被判刑的公务员都应该撤销职务、辞退。这个规定,也符合我国《公务员法》基本要旨。但在阜宁,竟然曲解文件,将其当作落马官员的“保护伞”。假如不是官官相护,假如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微妙关系,抑或是自己给自己未来留条“后路”,试问,哪个领导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让缓刑期满官员入编,甚至吃“空饷”?
在阜宁县,一名缓刑人员赵某某被安置到环卫局下属环卫所,有事业编制,“并且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至今”。与赵某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30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这样的反差是何等怪诞。在这种是非混淆、黑白颠倒的政策下,官员道德底线注定失守,谁也不会忌讳法律与民意—— 我贪我腐败了,不出事,万事大吉;出事了,一边领刑,一边却能入编,工资待遇不少,这是怂恿官员犯罪,也是在撕裂干群关系,践踏社会公平与道义,更让公权力最大化地失去公信力。
缓刑期满人员重入编,这是官场上的一种畸形怪胎。有关部门除了割除这个“怪胎”之外,还应深究一下,是哪些官员培植、滋养了这个怪胎。倘若有人从中违法乱纪,由此也成为一名可耻的缓刑人员,有关部门切记——绝对不能让其重新入编,再让谬种流传。(鲁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