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有网友曝,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既然被开除,便不存在所谓的编制。而在江苏阜宁,居然多达61名缓刑期满人员能够入编,甚至存在吃空饷行为,真是咄咄怪事。
面对质疑,当地政府声称有政策依据,所谓的政策依据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该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可保留编制;缓刑期满后,可由政府重新安置。
很显然,这种挡箭牌经不起推敲。首先,该文件并未规定缓刑期满人员可以堂而皇之地吃空饷,“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其次,该文件亦未规定想怎么安排缓刑期满人员就怎么安排,有的缓刑期满人员“在未经公开招聘和考试的情况下”就能轻易获得安排,极不合理,涉嫌违反人事部相关规定。最后,也是最关键一点,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文件是2004年,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施行,相关红头文件就应无效;再说,文件能大过法律吗?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地方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须遵守国务院条例,因此,阜宁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事,而不是拿多年前的红头文件说事。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当初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大背景就是,此前一些地方随意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等乱象——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其中不少人仍保留公职。正如当年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该《条例》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阜宁如此之多的缓刑官员集体重新入编,不容小觑。此举给人一种“权力福利”的感觉,只有官员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可资比较的是,曾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赵某某,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后被安置到环卫局下属环卫所,有事业编制,吃空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身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这合理吗?
有网友忖度,相关官员之所以安排这些缓刑人员,恐存在利益输送。真相如何,监管部门应该介入调查。无论如何,对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入编都应予以叫停。(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