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江苏阜宁县政府被曝在2009年发文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安置编制和工作,部分安置人员吃空饷,多人安置后退休享受待遇。阜宁县政府办公室当天深夜作出书面回应,称相关安置均有政策依据。当地纪委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新京报》8月1日)
无论有怎样的地方政策依据,此事涉嫌违法颇为明显。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阜宁县在《公务员法》生效之后“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就要受现行法律规制,而且还应依法公开招考,而非翻出老黄历内部操作。进一步看,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在2009年若要“解决遗留问题”,就不能安置入编,而是明确给予开除。
1999年人事部曾下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即人函[1999]177号文),的确规定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到达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在江苏省人事厅2005年下发的《关于对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在文件下发之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满未作出处理的,可按文件予以辞退,“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此处所谓原有关规定,即包括江苏省人事厅转发的人函[1999]177号文。
这就是阜宁县坚称的“有政策依据”之核心。设若阜宁县在2006年《公务员法》生效之前“解决遗留问题”,基本上属于“亦可”,虽然明显存在“选择性适用”政策的瑕疵,却也大致讲得通。所以,阜宁县“解决遗留问题”错就错在2009年时有法不依,将整个行政行为和缓刑期满人员一起,倒置回2004年。在法制不断完善的时代,政府部门主动倒退5年,这于情于法都不合适,个中缘由值得深究,而不仅仅是调查纠正了事。
由此回溯相关规定和制度演进,至少能得出两方面信息。一方面,对公务员的处分和管理一度是何其宽松。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尤其是因贪腐受贿而案发,显然远远背离了行政操守和伦理,不应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常识。但是,从有关部门的行政文件,到一些基层的具体操作,却极其纵容被判处缓刑的公职人员。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的处分虽日趋严厉,但严肃有效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显然还没有形成。
另一方面,从《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矫正过往错漏中,也能看出法制形态和法制理念正在不断进步。当然,严肃有效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尚未形成之外,官员贪腐判刑往往较轻等现象也较明显。要进一步肃清和矫正当下公务员退出领域的乱象,只能向法制形态和法制理念的不断进步作诉求,就像“缓刑期满可以入编”被法制踢进故纸堆一样。(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