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宇 图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个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存在吃“空饷”现象。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其实,阜宁县政府安排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工作”甚至存在吃“空饷”怪象,所谓的“有政策依据”,不过是一份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文件。据了解,这份文件是县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
照理说,不管是多大的官,只要一旦触犯法律而获刑,就等于已被开除公职。不想在阜宁县,这些缓刑期满的曾经的公务员却很“幸运”,不但可以堂而皇之地重新端起“铁饭碗”,而且还享受到种种“特殊关照”——比如可以不上班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待遇;也可提前退休(服刑期间算工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站在党纪国法的角度看,阜宁县此举已经严重涉嫌违规。尤其令公众怒而“拍砖”的是,这重新安置的61人中,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想想也是,公众本来就对贪官深恶痛绝,恨不得“让子弹飞”,可现在官方却对他们“法外开恩”,怎么能服众?
也不难看出,此等荒唐之举其实是钻了制度的空子。据悉,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发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也不知是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有意为之,阜宁县就抓住“11日”不放,巧妙“擦边球”,大言不惭地称“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
显然,让曾经的罪犯“风光依旧”,是典型的无视党纪国法,滥用公权的乱作为,更是对反腐制度和法律尊严的践踏。因此,无论罪官吃“空饷”的“依据”有多“充分”,都实不可取。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又遑论反腐制度的威慑力?(和法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