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这61名人员重新被安排工作后,部分人不上班吃空饷,多人获安置后退休(7月31日央视)。
表面上看,阜宁县以政府公文形式“收回”数十名缓刑期满公职人员,委实令人匪夷所思,但实际上却算不上胆大妄为,充其量是钻了历史政策的一个空子。
尽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值得强调的是,该处分条例的审议通过时间是2007年4月4日,生效施行时间是2007年6月1日。而这数十名公职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时间却在2004年11月11日前。也就是说,当这些人被判处缓刑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尚未出台,更没有生效施行。
更进一步看,虽然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可”字表明,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正如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所说,在该文件下发之前被判处缓刑的公职人员,“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至于“原有关规定”是什么,其实可追溯到原人事部1989年2月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以及1990年的《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两个文件都白纸黑字地写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综上所述,只要这数十名公职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良好,阜宁县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重新给他们安排一份新的正式工作。然而问题在于,既然这些人员被“收回”了,成了编制内的正式职工,阜宁县为何不敦促他们引以为戒、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反而有意无意地放任部分人员“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甚至“吃空饷”?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不允许的,必须依法严惩。
“有政策依据”也好,“钻了一个空子”也罢,“收回”缓刑期满的公职人员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新眼光”来看待历史遗留问题。但不论如何,只要是公职人员,都不能“吃空饷”,这是一条退无可退的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