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12月5日新华网)
轰动一时的大学副校长撞死女研究生一案,与一审结果相比,二审的结果更加令人失望——不仅让受害人家属失望,也让许多关注此案的网友和公众失望。并且,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也让人难以接受——廖为明是人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从地方法院听到这样的解释,有些不可思议。
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无论在学历方面、职称方面,还是在职务方面,都已经称得上是高端人才。但是必须要厘清的是,一个单位、一位领导可以爱才,但是,一国之法律不能因为人才而失去法律基本的公平性。再高端的人才和精英,都不是免刑的理由。就算以人才论之,被撞死的女研究生,就不是人才了?被撞伤的其他学生就不是人才了?法律没有理由认定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对于社会的作用就一定比在读大学生多。
没有人反对缓刑,只要符合缓刑条件,无论肇事者是不是所谓的人才。笔者查阅了一下适用于缓刑的条件,廖为明只在“赔偿”方面符合“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的原则。但是,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轻微性质的犯罪”,“2死4伤”可以确定属于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在社会影响上,也不符合“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的原则。要知道,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众多身份加身的人,犯了“知法犯法”的罪,社会影响显然更不一般。
此事还发生在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上——全国严查酒驾醉驾,并且,醉驾在这一两年已经入刑。司法方面的努力,其实在传递一个信号:对待酒驾,我们要走向零容忍。当下而言,醉驾、酒驾引发的车祸以及导致死亡人数已经大量减少,惩治饮酒驾驶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刚刚取得一些成绩,如果此时连廖为明造成“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都要从轻处理,似乎也是在鼓励酒驾,纵容犯罪。
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曾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用“人才论”破坏法律的平等原则,就是没有让正义用“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是“刑不上大夫”的异化版本,也是特权凶猛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