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云南、山东等多地出现县乡政府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资”事件。在带有行政摊派融资的背后,是地方财政步入“贷款-城建-卖地-还贷-城建”的“怪圈”。面对年息12%以上的高额利率,一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负责人称,“我们别无选择。”(11月27日《新京报》)
拆迁要钱,城建要钱,建新城、搞开发区,都需要前期投入用于基础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政府为钱发愁不是坏事,这至少表明政府想做事、在做事。再说,穷政府、富国民本来就应该是现代社会的应有生态。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政府的职责是为民众谋福利,如果老百姓生活得很艰苦,政府倒有花不完的钱,显然是颠倒了公共管理的主次逻辑。
不过借钱之事,于个人是互相帮忙,你情我愿,无可厚非。而借钱一旦出现在政府与个人之间,且政府对不同级别职工明确规定借钱金额,“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放假”,则明显多了些强制的意味。尤其是当这种借钱以某种约定的形式确定了利息,且远高于银行普通存贷款利率,借钱无疑已经上升成为了集资、融资行为,成为了一种金融活动。基于此,有两个绕不开的问题必须首先得到厘清。
第一,地方政府高利率集资是否合法?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很显然,地方政府成为集资主体,难免有违规违法之嫌。而事实上,地方政府不但不能直接从事集资活动,还担负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重要职责。以此视之,当地金融市场的隐患实在让人无法放心。
第二,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借钱?所谓“借”,从来都是自愿,政府之所以能向职工强制借钱,无非是因为职工的“饭碗”掌握在政府手里。这也正是地方政府的“借钱”只面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因——强制向企业职工抑或其他社会人士借钱,谁会理你?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何时多了个必须借钱给政府的义务了呢?再说就算有心借钱,副科20万元、正科60万元,基层干部们真的都富到如此程度了吗?
良好的初衷也必须有程序正义,城市建设也好、发展经济也罢,都是为了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可如果目标的实现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是以践踏法律的尊严为代价,显然任何崇高的理由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再说,借钱搞城建,再以卖地来还钱是否真是经济发展的长远之策呢?依法行政是对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以非法形式谋求经济发展,很可能只是饮鸩止渴。近期,江苏、云南、山东等多地出现县乡政府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借资”事件。在带有行政摊派融资的背后,是地方财政步入“贷款-城建-卖地-还贷-城建”的“怪圈”。面对年息12%以上的高额利率,一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负责人称,“我们别无选择。”(11月27日《新京报》)
拆迁要钱,城建要钱,建新城、搞开发区,都需要前期投入用于基础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政府为钱发愁不是坏事,这至少表明政府想做事、在做事。再说,穷政府、富国民本来就应该是现代社会的应有生态。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政府的职责是为民众谋福利,如果老百姓生活得很艰苦,政府倒有花不完的钱,显然是颠倒了公共管理的主次逻辑。
不过借钱之事,于个人是互相帮忙,你情我愿,无可厚非。而借钱一旦出现在政府与个人之间,且政府对不同级别职工明确规定借钱金额,“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放假”,则明显多了些强制的意味。尤其是当这种借钱以某种约定的形式确定了利息,且远高于银行普通存贷款利率,借钱无疑已经上升成为了集资、融资行为,成为了一种金融活动。基于此,有两个绕不开的问题必须首先得到厘清。
第一,地方政府高利率集资是否合法?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很显然,地方政府成为集资主体,难免有违规违法之嫌。而事实上,地方政府不但不能直接从事集资活动,还担负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重要职责。以此视之,当地金融市场的隐患实在让人无法放心。
第二,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强制借钱?所谓“借”,从来都是自愿,政府之所以能向职工强制借钱,无非是因为职工的“饭碗”掌握在政府手里。这也正是地方政府的“借钱”只面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因——强制向企业职工抑或其他社会人士借钱,谁会理你?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何时多了个必须借钱给政府的义务了呢?再说就算有心借钱,副科20万元、正科60万元,基层干部们真的都富到如此程度了吗?
良好的初衷也必须有程序正义,城市建设也好、发展经济也罢,都是为了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可如果目标的实现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是以践踏法律的尊严为代价,显然任何崇高的理由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再说,借钱搞城建,再以卖地来还钱是否真是经济发展的长远之策呢?依法行政是对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以非法形式谋求经济发展,很可能只是饮鸩止渴。